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涉及林志玲参加《极限挑战》录制的演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法院判令被告喀什元纯文化传播公司支付林志玲《极限挑战》第三季两期节目演出费400万元。

据民事判决书,2017年7月,元纯公司与上海御葵影视文化工作室(普通合伙)签订《演出合同》,邀请艺人林志玲担任《极限挑战》节目嘉宾,参演费用共计400万元,付款前提为付款前元纯公司必须收到东方卫视出具的东方卫视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付款确认书。

2017年8月节目播出。2017年10月,东方卫视员工胡某向元纯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元纯公司支付合同款,但元纯公司表示并未收到东方卫视盖章确认的通知书,故未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卫视已作为第三方确认御葵工作室的履约行为,故支持工作室要求元纯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元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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