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瀋陽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於志剛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691萬餘元。時間顯示,他的違紀違法行爲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

於志剛受審

於志剛出生於1973年5月,河南洛陽人,2015年5月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21年1月22日,於志剛被查,6月28日被“雙開”。通報稱,其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依據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於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8月,最高檢發佈消息稱,於志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檢指定,由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11月25日的開庭中,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於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91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於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於志剛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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