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爲國際日”。當天,公益組織北京市東城區源衆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發佈《防治性騷擾法律與司法審判案例研究報告(2019-2021)》(以下簡稱“《報告》”)。報告對2019年1月1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新案由實施以來以性騷擾爲主要訴訟事實的所有公開的裁判文書進行了大數據分析。

數據顯示,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爲案由提起的訴訟,在數量上均有明顯漲幅,更多的性騷擾受害人正在勇敢地走上法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數據還顯示,超過九成的性騷擾受害者爲女性。職場性騷擾案件所佔的比例最高,爲62.27%。

不過,報告認爲,目前司法實踐中,實施性騷擾的違法成本過低,而受害人的維權成本較高,即使勝訴,獲得的民事賠償數額也很低,因此,性騷擾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濟的意願普遍較低。

報告建議,積極推動校園以及用人單位建立預防和制止校園和職場性騷擾的機制;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的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建議制定防治性騷擾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

超六成案件爲職場性騷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發佈的《關於增加民事案由案件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成爲獨立的民事案由。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則在第四編“人格權編”第1010條對性騷擾行爲的認定和用人單位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該公益組織的《報告》主要發現,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爲民事案由的案件比例仍較低,僅佔所有相關案件的爲21.82%,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以性騷擾爲主要訴訟事實的公開文書共獲得110份,其中2021年20份,2020年51份,2019年39份;而在這110份裁判文書中,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爲民事案由的,僅有24份。

同時,公開的裁判文書數據顯示,超過九成的性騷擾受害者爲女性。從2019年到2021年,無論是以性騷擾作爲主要訴訟事實的案件,還是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作爲案由提起的訴訟,在數量上均有明顯漲幅,因此可以看出,更多的性騷擾受害人正在勇敢地走上法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報告》顯示,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職場性騷擾案件所佔的比例最高,爲62.27%,這一方面說明當前我國職場性騷擾發生率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職場性騷擾受害人的維權意識、維權意願、維權能力相對較強。另外,涉及遭受陌生人實施性騷擾的比例佔到14%,此類涉案性騷擾行爲多爲公共場所“鹹豬手”和利用計算機網絡、電話及其他通訊工具向受害人發送帶有性暗示的文字或圖像。

法院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的比例仍然較低,約佔28%。一方面與性騷擾事件本身往往具有突發性、隱蔽性有關,性騷擾受害者取證難、證明難;另一方面是法院對性騷擾案件的證據採信普遍門檻較高,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進行的證明必須使法官的內心確信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才被視爲完成證明責任。

司法裁判規範亟需明確

《報告》還注意到,在所有有效24份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裁判文書中,除去性騷擾受害人作爲原告撤訴的6起案件,在剩餘的18份公開文書中,認定性騷擾行爲事實部分成立的有4件,勝訴率不足兩成。

《報告》的檢索範圍內共有33起涉性騷擾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其原告爲被指性騷擾者。有10起案件(30.3%)的裁判文書顯示法院未認定構成名譽權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剩餘的23起涉性騷擾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即被指控性騷擾者)獲得勝訴,信息披露者敗訴,原告勝訴率高達69.7%,這說明了網絡維權具有極大的法律風險。

對此,《報告》進一步認爲:現行法律框架和基本制度中,有關性騷擾防治的內容較爲原則,可操作性欠缺,且尚未能形成體系。缺乏明確統一的司法裁判規範,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中,性騷擾受害人勝訴率低,司法救濟難。

《報告》還認爲,性騷擾行爲人違法成本低,特殊救濟形式如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尚未確立。目前司法實踐中,實施性騷擾的違法成本過低,而受害人的維權成本較高,即使勝訴,獲得的民事賠償數額也很低,因此,性騷擾受害人求助司法救濟的意願普遍較低。

此外,涉及防治性騷擾的相關法律法規多是針對學校、用人單位,而公共場所性騷擾防治內容則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或制度予以保障或提供規範支持。

報告建議制定防治性騷擾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

綜上所述,《報告》在考慮現實需求和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3個立法建議。

首先,積極推動校園以及用人單位建立預防和制止校園和職場性騷擾的機制。

關於性騷擾的防治機制主要內容應該包括:一是明確性騷擾的定義、主要表現形式、構成要件;二是建立預防機制,包括培訓和教育、宣傳機制;三是建立規範的處置機制和流程,包括諮詢、投訴、調查、處理等程序;四是保密制度,明確在性騷擾案件的處理全程應對當事人信息、事項和辦理過程予以保密,採用不公開程序方式處理案件;五是防止受害人遭到打擊報復和二次傷害;六是完善對受害人的支持措施,鼓勵受害人敢於打破沉默。此外,針對校園性騷擾,應建立多部門協作機制,建立性騷擾學生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制度及教師准入機制,完善學校強制報告制度等。

其次,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專門的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報告》顯示出關於性騷擾案件的審判仍存在諸多困難和障礙,性騷擾受害人通過訴訟渠道尋求救助之路並不順暢。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審理職場性騷擾案件的指導意見或是司法解釋,對性騷擾的內涵和特徵進行界定,針對性騷擾案件的特殊性質,採用特殊的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證據採信規則等,並建立特殊的法律責任規則和保護受害人的程序規則。

最後,建議制定防治性騷擾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

《報告》認爲,專門法的立法模式便於全面系統而相對詳細地呈現反性騷擾法律規範,集中系統的規定比分散立法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未來適當的時期能夠出臺專門的防治性騷擾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全面細緻地規定性騷擾定義,針對不同性騷擾領域、類型制定有針對性的處理機制、救濟途徑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將相關國家的立法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實際相結合,最大限度地保護性騷擾受害人,並實現對加害人和單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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