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作出明確規定。

1.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2.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3.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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