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2年後,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受賄案迎來一審宣判。

11月29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受賄一案,認定被告人張寶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對被告人張寶祥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39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間,張寶祥在擔任長春市商業銀行行長、長春市寬城區委書記、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人事安排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2392.3713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寶祥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張寶祥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偵查機關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涉案贓款,其舉報線索爲查實其他職務違法違紀問題起到一定作用,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寶祥被查已超2年。2019年11月18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消息: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0年11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寶祥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等被“雙開”。

兩位原副行長受賄金額也達千萬

從2018年來,吉林銀行高管層陸續落馬三人。除了吉林銀行原“一把手” 張寶祥,還包括吉林銀行2個原副行長——楊盛忠和王安華。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吉林銀行原副行長楊盛忠貪污、受賄案迎來一審宣判,楊盛忠貪污受賄近兩千萬元一審被判20年。去年12月29日,於2019年被“雙開”的另一位吉林銀行原副行長王安華受賄案也迎來一審宣判。王安華受賄合計3931萬,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從量刑來看,楊盛忠雖然受賄金額在三個人裏面最少但被判刑最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消息顯示,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2014年11月,楊盛忠以向該公司出借資金名義索取高額利息共1253萬餘元。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鑑於楊盛忠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上半年該行淨利潤增長20.62%

吉林銀行在官網披露的2021年半年報顯示,截至2021年6月末,吉林銀行的資產總額爲4544.83億元。今年上半年,吉林銀行的營業收入爲53.94億元,同比下降0.92%;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9.60億元,同比增長20.62%。

根據吉林銀行2021年半年報,今年上半年,該行營業收入負增長淨利潤正增長的主要原因是,今年上半年,吉林銀行資產減值損失23.19億元,比上年同期減少3.18億元,下降12.06%。

主要監管指標方面,截至2021年6月末,吉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爲1.79%,撥備覆蓋率爲154.93%;資本充足率爲11.59%,一級資本充足率爲10.69%,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爲10.68%。

2007年10月,在原長春市商業銀行基礎上重組設立吉林銀行。目前,吉林銀行在吉林省內9個市州和大連、瀋陽擁有11家分行,一家分行級專營機構,378個營業網點,發起設立10家村鎮銀行、一家貸款公司,參股一汽汽車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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