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菸草專賣局:建立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

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菸鹼等進行交易管理。

12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內容爲: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加強電子煙生產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電子煙產品追溯制度。從事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市場主體須相應取得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對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菸鹼等進行交易管理。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以及包裝標識和警語的相關規定,並依法使用註冊商標。電子煙廣告適用菸草廣告的有關規定。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子煙的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電子煙稅收徵繳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意見稿提出,電子煙產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前,應當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並納入電子煙產品目錄;設立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用菸鹼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登記。

同時,意見稿提出,電子煙生產企業、電子煙代加工企業、電子煙用菸鹼生產企業等所用的菸葉(包括再造菸葉和煙梗,下同)、復烤煙葉、菸絲等菸草專賣品應當從有菸葉、復烤煙葉、菸絲等經營權的菸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菸葉、復烤煙葉、菸絲等菸草專賣品以及菸草廢棄物。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和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只能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

此外,意見稿提出,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電子煙產品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電子煙產品。禁止銷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吸食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煙液的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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