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鄂匯檢罰〔2021〕2號)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存在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違法事實,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決定對該行處罰款4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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