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12月8日晚間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潘日忠操縱“天鐵股份”“嘉澳環保”“鼎捷軟件”“瑞普生物”等四隻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對潘日忠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272,994.82元,並處以223,272,994.82元罰款。 

潘日忠共控制並使用71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連續交易、對倒等手段影響“天鐵股份”“嘉澳環保”“鼎捷軟件”“瑞普生物”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在聽證過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對證券交易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對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通過此次行爲,切實受到了教育,願意努力籌資退還獲利。請求減輕處罰。證監會認爲,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控制並使用71個證券賬戶

經證監會調查,爲實施操縱行爲,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戶,並通過配資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戶,共控制並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賬戶。其中,操縱“天鐵股份”使用31個賬戶,操縱“嘉澳環保”使用32個賬戶,操縱“鼎捷軟件”使用42個賬戶,操縱“瑞普生物”使用49個賬戶。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行政處罰決定書詳細披露了潘日忠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法,包括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 

具體來看,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天鐵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計41個交易日)系建倉拉抬階段。期間,“天鐵股份”股價從15.84元/股上漲至27.71元/股,漲幅74.94%。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上漲12.60%,偏離62.34個百分點。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計5個交易日)系出貨階段。期間,“天鐵股份”股價從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上漲7.66%,偏離23個百分點。此外,有4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爲。其中,2019年1月31日,賬戶組對倒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最高達到12.14%。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嘉澳環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計17個交易日)系建倉拉抬階段。期間,“嘉澳環保”股價從23.27元/股上漲至35.37元/股,漲幅52%。同期上證指數累計上漲4.62%,偏離47.38個百分點。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計3個交易日)系出貨階段。賬戶組持有“嘉澳環保”數量佔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爲0。期間,“嘉澳環保”股價從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證指數累計上漲0.39%,偏離11.9個百分點。此外,有5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爲。其中,2019年2月11日,賬戶組對倒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最高達到10.31%。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鼎捷軟件”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計18個交易日)系建倉拉抬階段。期間,“鼎捷軟件”股價從14.68元/股上漲至23.67元/股,漲幅61.24%。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上漲2.79%,偏離58.45個百分點。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計4個交易日)系出貨階段。期間,“鼎捷軟件”股價從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下跌4.27%,偏離12.16個百分點。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瑞普生物”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計27個交易日)系建倉拉抬階段。期間,“瑞普生物”股價從14.09元/股上漲至24.75元/股,漲幅75.66%。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下跌11.25%,偏離86.91個百分點。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計7個交易日)系出貨階段。期間,“瑞普生物”股價從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創業板綜指累計下跌0.96%,偏離36.82個百分點。此外,有14個交易日存在對倒行爲。其中,2019年4月12日,賬戶組對倒量佔市場競價成交量最高達到10.80%。 

證監會認爲,潘日忠的上述行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證監會: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

在聽證過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請求減輕處罰,只罰沒違法所得。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具體理由包括:潘日忠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對證券交易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對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系初犯且事發後積極配合調查,依法應減輕處罰。潘日忠通過此次行爲,切實受到了教育,願意努力籌資退還獲利。請求對其減輕處罰。事先告知書所擬定的處罰金額過高,將嚴重影響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資項目的運營等。 

經複覈,證監會認爲,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當事人作爲市場主體,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實施了違法行爲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責。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對法律法規不瞭解、對交易行爲性質不清楚,不構成免責理由。證監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證監會決定,對潘日忠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272,994.82元,並處以223,272,994.82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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