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貴州發現,黔南州羅甸縣蒙江壩王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蒙江壩王河保護區)內違法建設、非法捕撈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保護魚類及其生存環境。

一、基本情況

蒙江壩王河保護區位於珠江流域貴州省黔南州羅甸縣境內,是2009年12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爲斑鱯,其他保護對象包括南方白甲魚、多耙光脣魚、大鱗細齒塘鱧等。2021年2月,斑鱯被列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區分爲蒙江段和壩王河段,總面積1277公頃,其中核心區503公頃、實驗區774公頃。

二、主要問題

(一)違規涉漁工程頂風而上

國家有關部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修建水利工程、建閘築壩等工程建設的,應當編制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並出具意見。

2016年3月以來,羅甸縣未開展專題論證,即在蒙江壩王河保護區實驗區內違規推動並實施八吝大壩工程,對壩王河進行人工截流蓄水。2017年、2018年,原貴州省農委兩次組織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專項檢查,要求各地自查整改有關問題,黔南州、羅甸縣對該問題隱瞞不報。2019年5月,貴州省農業農村廳接到國家有關部門轉辦的關於該問題的羣衆舉報後,先後兩次致函羅甸縣要求立即停工並限期整改,但該縣仍置若罔聞,執意推動大壩工程違規建設。

現場督察發現,該工程已基本建成,且未設置過魚設施,魚類遷移、洄游通道被完全阻隔;同時造成核心區內1.3千米、實驗區內9.8千米天然河道及其毗鄰陸域被淹沒,導致喜流水生境的斑鱯等魚類棲息繁衍空間遭到嚴重破壞。2019年至2020年水域生態監測結果顯示,保護區內斑鱯尾數佔比超過10%,但在壩王河段未採集到斑鱯活體標本。

(二)小水電清理整改不嚴不實

2018年12月,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明確,小水電需滿足“依法依規履行了行政許可手續;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和其他依法依規應禁止開發區域”等條件,才能列爲“保留類”。貴州省《小水電清理整改覈查評估指標體系》明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爲禁止開發區域。

上立亭電站位於蒙江壩王河保護區蒙江段核心區,該電站項目於2008年保護區設立前已停止建設。2018年6月,羅甸縣在未重新辦理林地使用、環評審批等手續,未開展專題論證的情況下,擅自恢復電站建設,且建設規模由2×8000千瓦擴大至3×12500千瓦。2019年6月、12月,貴州省農業農村廳兩次致函羅甸縣,明確指出該項目違法侵佔保護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羅甸縣不僅不糾正違規建設行爲,反而先後5次召開會議強行推動項目加快建設。

現場督察發現,水電站已完成主體工程,且未建設過魚設施,對斑鱯等魚類生境造成嚴重影響。進一步調查發現,在2019年小水電清理整改中,羅甸縣違規將該電站列爲“保留類”予以上報;黔南州對羅甸縣上報的整改方案審覈把關不嚴,同意保留該電站,導致其成爲清理整改的“漏網之魚”。直至此次督察指出該問題後,黔南州才重新複覈並建議調整爲“整改類”。

(三)禁漁工作落實不力

漁業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2021年2月,羅甸縣發佈公告明確,蒙江壩王河保護區全年禁漁。

羅甸縣落實禁漁工作要求不力,監督執法不到位,蒙江壩王河保護區內非法捕撈食用野生河魚現象十分猖獗,“禁漁令”未得到有效執行。2021年9—10月,前期暗查發現,保護區核心區內手撒網、電魚、地籠等非法捕撈行爲比較普遍,有的甚至使用非法捕撈設備整體攔截河流進行圍堵捕撈;保護區周邊區域大量餐館明目張膽以“野生魚”招攬食客,長期違法加工、銷售、食用保護區野生河魚。2021年12月,現場督察發現,當地採用遮蓋塗抹餐館招牌上“野生”“河魚”字樣的方式敷衍應付,督察組隨機抽查保護區附近餐館發現,仍然存在非法經營野生河魚的問題。

三、原因分析

羅甸縣沒有真正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未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係,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方面嚴重失職失責,不作爲甚至亂作爲。黔南州監督指導不力,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問題多發頻發,保護魚類及其生境受到嚴重影響。

督察組將進一步調查覈實有關情況,並按要求做好後續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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