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雲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雲銀保監罰決字〔2021〕79號)。 

信息公開表顯示,時任恆豐銀行麗江古城區小微支行客戶經理蘇利明,對恆豐銀行昆明分行“貸款‘三查’不盡職,存單質押辦理不合規,發生案件”的違法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雲南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蘇利明予以警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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