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保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保銀保監罰決字〔2021〕31號、32號)顯示,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損壞金融許可證。時任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營業部經理王自琛對前述問題負直接管理責任。 

保山銀保監分局依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3號)第十八條,對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行罰款人民幣1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王自琛給予警告。 

相關法規: 

《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21年第3號)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僞造、變造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 

(三)損壞許可證; 

(四)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 

(五)遺失許可證未按規定向發證機關報告; 

(六)未按規定公示許可證、業務範圍、經營區域、主要負責人; 

(七)新領、換領許可證等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新領、換領許可證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換領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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