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宇宙與DAO

2021年可謂元宇宙(Metaverse)的元年。

3月,遊戲平臺公司Roblox在紐約交易所上市,成爲“元宇宙第一股”;4月,芯片公司英偉達(Nvidia)發佈元宇宙虛擬工作平臺Omniverse;10月,社交媒體網站臉書(Facebook)宣佈公司改名爲Meta(元宇宙)。11月,軟件巨頭微軟推出新的視頻會議軟件Mesh for Teams,以實現全息體驗。

中國企業同樣躍躍欲試,以各種形式進入元宇宙領域。騰訊、阿里巴巴、百度、字節跳動、華爲、中國電信等互聯網公司或者對元宇宙平臺(遊戲)進行股權投資,或者準備開發相關產品。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2月上旬,名稱中含“元宇宙”的商標申請總量已超過7700條,參與申請的公司已增至1000餘家。

那麼,到底什麼是元宇宙呢?

什麼是元宇宙?

“元宇宙”一詞來源於美國作家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初版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 Crash)。人們對元宇宙的設想也主要來源於科幻小說和科幻電影,它與《黑客帝國》三部曲(1999至2003年出品)中強大的矩陣、《頭號玩家》(2018年出品)中的虛擬世界場景十分相似。

不過,小說和電影中的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往往存在巨大沖突,而人們期待的元宇宙是一個與現實世界緊密相連、友好互動、互促發展的虛擬世界。在未來的元宇宙中,人們可以實時與世界上任意地方的朋友一起喫飯、旅行、運動;可以親身體驗侏羅紀公園的魅力,學習瞭解史前生物的進化歷程;可以模擬設計服裝、傢俱,再交由機器人或3D打印設備完成。

元宇宙這個虛擬世界,並不是由單純的一類遊戲或一類應用組成,它是一種全新的互聯網生態乃至社會形態,整合了多種新技術,擁有獨特的用戶與廠商互動機制,以及新型治理模式。

元宇宙的最早研究者之一、美國風險投資家馬修·鮑爾(Matthew Ball)認爲,元宇宙至少需要以下八大要素支撐:虛擬現實(VR)和增強現實(AR)等設備(讓用戶感受虛擬世界);超高速網絡(將虛擬世界實時展現在用戶面前);強大的算力(處理用戶在虛擬世界中的互動);大型虛擬平臺(用於搭建虛擬世界的框架);信息共享的工具和標準(讓用戶能夠在不同的小元宇宙間隨意穿梭);安全、高效的支付手段;全新的內容和服務;網絡用戶。

簡單來說,元宇宙是一個與現實世界平行且與現實世界實現互動的虛擬世界。樂觀地說,元宇宙是繼電腦互聯網、移動互聯網之後的第三代互聯網。

現階段的元宇宙

我們認爲,現階段的元宇宙完全是一種野蠻生長的狀態,在很多方面缺乏基本的規則,甚至脫離了政府的監管。

第一,在技術標準方面,缺乏互聯互通的規則。

互聯網的本質是聯通,因此不同平臺開發的各個小元宇宙,必須能夠聯通才能發揮最大價值。由於元宇宙產業處於萌生初期,不同的元宇宙之間在硬件和軟件的兼容標準、用戶在不同平臺的轉換、系統內外的支付標準等涉及互聯互通的重要事項上,都沒有形成共識和國際標準,只能通過雙邊談判來解決。而雙邊談判又涉及對各方投資成本、權益的計算,但這些關鍵變量往往是可觀察而不可證實的。

例如,對遊戲平臺來說,決定營業收入的用戶日活量(DAU)是一個行業內企業都可以測度和證實的數字,但是它帶來的收益卻很難向外界證實,也無法轉移。在這個意義上,用戶日活量類似於企業經理人的在職消費、職業聲譽、人力資本積累等私人收益,是一種不可證實、不可轉移的變量。

第二,在內容方面,元宇宙裏沒有明確的道德和法律標準。

目前,元宇宙的主要內容是各大平臺(例如美國Roblox)提供的各種遊戲。每個玩家都可以自己開發遊戲,遊戲規則由自己決定,而且遊戲之間存在激烈的競爭,開發者必須標新立異。在這種虛擬世界裏,玩家可以爲所欲爲,包括打鬥、殺人、組建軍隊和建立帝國。

第三,在產權方面,存在很多模糊地帶。

不管是數字資產的確權,還是用戶數據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目前都屬於法律的灰色地帶。此外,還有虛擬世界對現實世界的侵權責任歸屬問題(類似自動駕駛撞人問題),也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

第四,在國際監管方面,法律法規非常不完善。

在現實世界的國際貿易方面,由於涉及各個國家不同法律體系、行政管理的差異和巨大的協調成本,國際貿易契約通常是高度不完全的。在元宇宙裏,除了內容的合規性,還涉及貨幣發行、稅收、意識形態、恐怖主義等關乎國家安全和國家主權的問題,並且由於數字技術可以更好地穿越國際貿易壁壘,這就導致元宇宙的國際監管更加不完善。

既然元宇宙涉及國家主權和國家安全,那麼各個國家之間會爲了爭奪虛擬世界的控制權或者國際互聯網的主導權而競爭,這種國際博弈格局無疑會進一步加劇元宇宙在監管規則方面的不完善和政策不確定性。

總而言之,如果把元宇宙內部和不同元宇宙之間的所有交易、協議和互動行爲都看作是一種契約的話,那麼這種契約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不可預見的因素,難以描述的特徵以及難以向第三方證實的變量。這種契約是一種典型的不完全契約(incomplete contract)。

在這樣一個不完全契約的世界裏,我們關心的問題是:什麼是元宇宙的最優秩序?具體來說,如果每個企業都創辦了小的元宇宙,那麼不同的元宇宙之間以什麼關係共存?它們之間如何互動?什麼樣的治理結構能夠鼓勵企業投資並實現利潤最大化?

爲回答上述問題,本文聚焦於元宇宙的關鍵問題——互聯互通問題。我們假定,如果兩個企業(小的元宇宙)能夠實現互聯互通,就意味着它們之間就技術標準、內容生產、產權和交易規則達成了一致意見。互聯互通可以看作是一種介於一體化(integration)和非一體化(non-integration)之間的組織邊界。

元宇宙的最優秩序

在討論元宇宙的最優秩序之前,我們先來討論一下元宇宙企業的投入和產出。

我們把元宇宙企業的投入分爲兩類:一類是企業專用性投資,比如適用於特定客戶羣體的算法、某些虛擬場景的渲染方法,這樣可以通過塑造平臺或應用的特色來提高自身價值;另一類是互聯互通投資,通過提高和其他企業在技術、設備、內容等方面的兼容性以及降低用戶轉換成本,增加企業之間的協調收益。企業的收益來自於這兩類投入的回報,其中,企業的獨立性業務收益只與自己的專用性投資有關,而互聯互通收益既與自己的互聯互通投入有關,也與交易對象的互聯互通投入有關。

企業的成本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企業所有投資的成本,另一部分是企業互聯互通的額外成本,比如開源部分代碼意味着放棄部分收費權,允許用戶自由轉移會存在深度用戶將部分精力轉移到其他平臺的風險,等等。

不完全契約條件下的元宇宙中,兩個企業或者更多企業之間存在的四種模式(如下圖所示),或者說四種治理結構。

元宇宙的四種組織模式

(1)諸侯國模式:兩個企業保持獨立,但每個企業可以與對方進行單向聯通,並且對方不能拒絕。如果聯通發生,每個企業單獨得到聯通帶來的協調收益,但必須單獨承擔聯通的成本。接受單向聯通的一方可以得到額外的協調收益,且無需爲此付費。

(2)聯合國模式:每個企業保持獨立,當且僅當雙方都同意時,才能進行互聯互通。由於投資的成本和收益都是不可證實的,因此在分配互聯互通的收益時,會發生再談判。一方可以拒絕互聯互通爲威脅來索取更多租金,這就是所謂的敲竹槓(holdup)。

(3)大一統模式:企業1兼併了企業2,即獲得了企業2的所有資產,此時兩個企業就變成了一個企業內部的兩個相對獨立的業務單元。企業1可以決定如何進行互聯互通,因此提高了協調的效率。企業2失去了資產,意味着無法獲得獨立性業務收入,但是仍然有一定談判力,可以與企業1分享互聯互通收益。

(4)區塊鏈模式:藉助區塊鏈技術的可證實性,所有的成本和收益均可證實,此時雙方在事前簽訂一個智能契約(smart contract),然後根據事先約定的規則分配互聯互通產生的收益,沒有討價還價問題。

我們發現,不同的組織模式對企業的投資激勵是不同的。

在諸侯國模式下,企業僅能從自身的互聯互通投入中獲得部分利潤,同時要完全承擔開放成本,因此缺乏足夠的激勵去投資於互聯互通。

在聯合國模式下,企業之間通過談判分配互聯互通的淨利潤,企業仍然無法得到自己互聯互通投入的全部收益,在互聯互通方面的投入積極性仍然不足。

在區塊鏈模式下,藉助智能契約,所有互聯互通利潤都將由實際付出投資的企業獲得,此時企業的投資不存在外部性,但是企業之間的協調效率可能會影響互聯互通的成本。

當市場上沒有形成統一的互聯互通規則時,企業之間的協調成本比較高,大一統模式的協調效率最高,對企業的互聯互通激勵作用最強,反之,則區塊鏈模式對企業的互聯互通激勵最強。

進而,我們分析得到,在元宇宙的不同發展階段,最佳組織結構或者說最優秩序會發生變化。在元宇宙發展的初期,各個元宇宙平臺規模較小,規模效應不顯著,同時每個元宇宙平臺的專用性投資非常重要,此時諸侯國模式是最佳的;在元宇宙發展的中期,元宇宙的規模效應比較明顯,而專用性投資的重要性下降,此時大一統模式是最佳的;在元宇宙發展的成熟階段,互聯互通帶來的網絡外部性更加重要,並且互聯互通的規則逐漸形成了共識,此時區塊鏈模式是最佳的。

元宇宙與市場結構

我們對企業規模的異質性進行了分析,發現小企業相比於大企業更願意在互聯互通方面加強投入。在現實中,這可能是由於小企業自身的客戶羣不多,獨立拓展業務能夠接觸到的潛在客戶有限,只有與大企業互聯互通才能快速拓展業務。

產業結構也可能影響到企業間利潤的分配,在區塊鏈技術成熟且互聯互通規則完善的情況下,如果智能合約的制定由大企業主導,大企業將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利潤分配方案。由於大企業通過互聯互通得到的收益不高,因此更希望搭便車,藉助小企業的努力直接分得收益,而不會讓每個企業獲得自己互聯互通的全部價值。若企業規模差距極爲懸殊,區塊鏈模式將退化成諸侯國模式。

在當前的數字經濟中,我們也能看到利潤分配不公平的例子。以蘋果公司爲例,由於蘋果手機在一些國家佔據了大半市場,很多小企業圍繞蘋果系統進行應用開發,這些應用豐富了蘋果系統的生態,提升了用戶黏性,然而,蘋果應用商店還要對每個應用的銷售收入抽取高達30%的佣金。

由於利潤分配與企業規模對比有關,因此大企業會努力爭取提高自身的市場佔比,同時壓制競爭對手的市場佔比。個別企業希望自己成爲元宇宙唯一的主導者,而不是衆多主導者之一,甚至寧肯損失自己的利益,也要拒絕與競爭對手之間的互聯互通。

例如,微信屏蔽淘寶、支付寶等應用的外部鏈接,會影響用戶的使用感受和付費意願;但是如果微信接受與淘寶、支付寶的互聯互通,互聯互通的收益大部分都將由競爭對手獲得。在這種情況下,微信做出屏蔽競爭對手外部鏈接的決定,就顯得理所當然了。

少數大企業之間的這種惡意競爭,可能會成爲未來元宇宙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阻礙。

元宇宙與國際競爭

由於企業可以通過元宇宙發行貨幣,影響輿論,並進而主導虛擬世界的控制權,所以政府爲了國家安全和國家主權可能會進行干預。

假設有三個國家,各自擁有一個內部互聯互通的元宇宙平臺(或小的元宇宙),並且三個國家有兩種意識形態或者政治制度,那麼此時可能出現一種國家聯盟的情況。我們關心的問題是,如果兩個國家爲了共同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目的,聯合起來與第三個國家爭奪元宇宙的規則主導權,那麼這種國家聯盟是一種穩定的均衡嗎?

爲分析三個國家的情形,我們假設三個企業(國家)處於聯合國模式,並且三個企業是同質的。若三個企業均進行了互聯互通投資,則企業間的互聯互通只有在所有參與方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無法聯通。我們發現,儘管交易對象增加會在互聯互通帶來的利潤較高時帶來更高收益,但是增加交易對象意味着協調成本的增加,這會降低企業對每一種雙邊互聯互通的投入激勵。當互聯互通帶來的收益比較低時,企業間組成“小圈子”比建立一個全面互聯互通的網絡能獲得的利潤更高。

這說明,在爭奪互聯網主導權的“三國演義”中,兩個企業結盟排斥第三個企業,可以構成一個穩定的均衡。這一博弈格局不僅關乎元宇宙的國際主導權競爭,對於構建“雙循環”發展格局也有啓示意義。

關於元宇宙,我們現在能做什麼?

本研究對元宇宙治理以及對我國爭取國際互聯網主導權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含義。

一是加強區塊鏈、VR/AR、6G、雲計算等元宇宙核心技術的開發。

特別是區塊鏈技術,關係到元宇宙中數字資產的價值歸屬判斷,進而會影響到企業間利潤分配乃至整個產業的組織結構,是元宇宙經濟系統的核心基礎性技術。2021年,我國出臺了衆多措施,打擊加密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爲,但是必須把區塊鏈技術和一般的加密貨幣區分開,推動區塊鏈相關應用場景的創新和落地。

二是加快推進行業互聯互通標準的制定,提高企業間互聯互通的協調效率。

2021年5月18日,韓國科學技術和信息通信部發起成立了“元宇宙聯盟”,目前,該聯盟成員包括三星、韓國電信(KT)、SK電信、現代汽車等500多家公司和機構。日本經濟產業省發佈了《關於虛擬空間行業未來可能性與課題的調查報告》,指導元宇宙產業的發展。中國必須利用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迎頭趕上。

三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雖然大一統模式在一定階段符合社會總福利最大化目標,但是從長遠來看,這可能會導致產業結構的失衡,即使到達元宇宙的成熟階段也無法擺脫一家獨大的局面。爲此,應該鼓勵元宇宙企業百花齊放,支持元宇宙創業企業、小微企業發展,通過同質競爭提高整個產業的效率,同時,加強針對元宇宙新特徵的反壟斷立法,打擊割裂互聯網、強行合併競爭對手等壟斷行爲。

四是鼓勵國內元宇宙平臺走出國門,爭取元宇宙的國際規則主導權。

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由於文化和意識形態相近,在形成統一的元宇宙生態方面具有一定潛在優勢。不過,中國網民數量大、數字經濟發達,也誕生了一些“爆款”應用。短視頻、電子商務等應用成功進入國際市場,說明文化、意識形態因素並不是無法跨越的障礙。要鼓勵國內元宇宙企業深度融入國際市場,支持企業在他國表達合法訴求,確保我國在元宇宙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佔有一席之地。

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委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引導企業加緊研究未來虛擬世界與現實社會相交互的重要平臺,高度重視終端產品具有的技術迭代主導權、行業標準定義權、價值格局分配權。隨後,《上海市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確將元宇宙納入了產業規劃。上海應該是中國第一個將元宇宙納入十四五規劃的地方,這是非常有遠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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