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

爲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規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難,南京市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

1月12日,澎湃新聞從南京市政府官網獲悉,近日南京市政府印發關於《南京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辦法》的通知(簡稱《實施辦法》),從房源籌集、支持政策、供應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着手,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所謂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面向南京市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羣體供應的小戶型、低租金的租賃住房。

按照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公佈的主要目標,“十四五”期間,南京市計劃通過新建、改建和存量盤活的方式,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15萬套(間),發放租賃補貼25萬人,讓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政策惠及不少於50萬戶家庭和個人。

按照《實施辦法》,保障性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原則上應當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以30至60平方米爲主。對於辦法實施以前已建成或者已立項的項目,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管理的,建築面積可以適當放寬,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

認定機制方面,江北新區、各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項目,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發放項目認定書,認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項目單位憑項目認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有關手續,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土地支持、稅費支持、財政和金融支持。

土地支持上,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的,允許出讓價款分期收取,每期等額、最多三期,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將閒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均不補繳土地價款。

產業園區內工業項目配套建設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佔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以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佔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

稅費支持上,住房租賃企業出租,簡易計稅,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等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財政和金融支持上,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通過現有經費渠道,予以補助。金融機構可爲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提供低成本、長期性的穩定資金支持。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託有關機構按年度或者適時公佈保障性租賃住房周邊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化租賃住房評估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優惠租金標準按不高於評估租金的九折確定,租金年度漲幅不得超過5%。

同時,承租人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受委託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原則上一次不超過3年。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公佈的數據顯示,至2021年底,南京市已籌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94個,共計4.1萬多套(間),租賃補貼累計發放約25萬戶、26億元,努力實現不同羣體對“一張牀”、“一間房”和“一小套房”的安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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