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發佈被徵地農民社保辦法:按地區分類確定最低籌資標準

江蘇全省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根據蘇南、蘇中、蘇北三類地區分別確定最低籌資標準。

省政府日前印發《江蘇省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將於3月起實施。據瞭解,被徵地農民可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會保障費用,蘇南地區最低籌資標準爲上年度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20%×180,蘇中、蘇北地區的最低籌資標準爲蘇南地區標準的90%、80%。

該《辦法》界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徵收後,縣級以上政府將被徵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週歲以上的人員作爲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保體系。《辦法》明確,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用於保障對象的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財政部門要在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將籌集的費用一次性劃入社保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賬戶。

《辦法》規定,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時,保障對象經書面確認,可通過安置補助費全額抵繳的方式增加社保費用;經書面確認不抵繳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將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保障對象本人。各地根據蘇南、蘇中、蘇北三類地區的劃分,分別確定社保費用最低籌資標準。安置補助費不抵繳的,其社保費用最低籌資標準爲前述標準減去安置補助費金額。以徵收土地申請依法批准之日爲基準日,確定社保費用的標準和保障對象的年齡段。

同時,保障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正常繳費的,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按年度退返其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定最高繳費檔次的標準,用個人分賬戶資金爲其逐期代繳保費;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前個人分賬戶已無餘額的,由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個人分賬戶有餘額的,餘額處理辦法由設區市政府制定。保障對象死亡的,個人分賬戶資金本息餘額可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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