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法出新招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 拖欠賬款案件納入“綠色通道”

21世紀經濟報道王峯報道 在保護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力。1月14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被稱爲“司法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20條”。

不久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實施新的減稅降費政策,強化對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製造業、風險化解等的支持力度”。《指導意見》正是爲了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

臨近年關,拖欠賬款成爲中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突出問題。《指導意見》拿出了“新招”:把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綠色通道”。

《指導意見》爲房地產監管提供了支持,要求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內資金依法審慎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此外,《指導意見》再一次強調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平等保護中小微企業產權。

拖欠賬款案件納入“綠色通道”

1月14日新聞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介紹,爲依法高效辦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緩解中小微企業流動性資金壓力,《指導意見》將之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綠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以快立、快審、快執機制確保中小微企業賬款及時回籠。

“考慮到農民工在中小微企業就業相對集中,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問題往往與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密聯繫在一起。如果不能快速解決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問題,中小微企業可能無力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儘快實現農民工工資債權的目的也難以實現。”劉貴祥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中小企業研究室主任馬源近日指出,“2021年以來,我們在多地調研時發現一些新情況,例如拖欠更爲隱蔽,一些地方拖欠地方平臺公司,平臺公司再拖欠民企;一些大型企業用票據來支付,中小企業只能照單接收;有些工程項目雖已竣工,但財評、審計久拖不決,無法按時結算;還有異地清欠難等。”

劉貴祥在發佈會上表示,一些單位和大型企業就拖欠賬款問題,迫使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平等條件,達成與市場價格明顯背離的以物抵債協議或者約定明顯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條件,中小微企業以顯失公平爲由請求撤銷該協議或者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他還指出,加大平安建設考評(執行難綜合治理及源頭治理部分)在機關、事業單位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案件中的適用力度。推動將清理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工作情況納入營商環境指標體系。

禁止隨意凍結農民工工資

保護中小微企業和農民工權益,房地產是當前最突出的領域之一。

據報道,河北張家口市萬全區某小區項目因開發商資金鍊斷裂停工,共拖欠農民工工資1200萬。其中,開發商首期繳納的約720萬元農民工工資預儲金被法院查封。

從2019年12月到2021年7月,萬全區住建局多次給相關法院發函,要求解除查封發放農民工資。直到2021年11月,法院對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全部解封。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早已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爲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指導意見》再次予以強調,規定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爲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凍結或者劃撥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資金。

這樣的規定,還出現在2019年12月最高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最高法等三部門《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

政策屢次強調,現實中仍然出現違規查封,可見農民工工資保障之難。

不過,《指導意見》規定,爲辦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對前述兩類賬戶採取預凍結措施。

也就是說,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後,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爲凍結措施,並可依法劃撥剩餘資金。

審慎保全預售資金

《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資金依法審慎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支持保障相關部門防範應對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到位。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關乎房地產企業現金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據不完全統計,國內某大型房企危機發生後,2021年11月短短10天內,包括北京、成都、石家莊等在內的7個城市發佈了升級版預售資金監管規定。有的規定優化了預售資金支取條件,緩解了房企資金壓力,但同時強調,支取資金僅可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工程建設。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資金用於建設項目的施工,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

“但是上述規定不能約束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查封、凍結、扣劃等行爲。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各有不同,難以統一。”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說。

“此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其他財產可供保全,且其提出置換查封資產時,法院纔會綜合考慮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情況下,儘量採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小的方式予以保全。”許浩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對此,《指導意見》規定,凍結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知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當事人申請執行因建設該商品房項目而產生的工程建設進度款、材料款、設備款等債權案件外,在商品房項目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對於監管賬戶中監管額度內的款項,不得采取扣劃措施,不得影響賬戶內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再次強調反壟斷

中小微企業發展需要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劉貴祥指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力度,依法嚴懲強制“二選一”、低價傾銷、強制搭售、屏蔽封鎖、刷單炒信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依法認定經營者濫用數據、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爲,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護中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空間。

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再次指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一些平臺企業給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帶來了比較明顯的促進作用,但是還可能會減少中小企業的競爭機會,擠壓消費者的選擇餘地。”

《指導意見》支持保護市場主體自主交易,切實弘揚契約精神。

劉貴祥指出,對具有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利用中小微企業處於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訂立的顯失公平的合同,依法支持中小微企業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對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直接導致中小微企業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的,按照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結合案件事實,公平合法地判令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變更或解除合同。

《指導意見》還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訴訟程序保障,強調要充分考慮中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依法進行訴訟引導和釋明,完善和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在線訴訟等機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訴訟成本,防止其在市場交易中的弱勢地位轉化爲訴訟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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