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事兒|有“牙齒”的《家庭教育令》,要落地還需更“主動”

父母離異後,8歲的孩子被丟給保姆,父母均未積極履行應盡的監護和養育義務……2022年1月6日,湖南長沙天心區法院發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要求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母親與孩子同住,親自養育。

這是《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後,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這是一份有“牙齒”的具有強制效力的司法令狀,若義務履行人違反,視情節輕重可予以訓誡、罰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宏勃撰文認爲,首份《家庭教育令》傳遞出一個清晰信號:父母如何管孩子,不再僅僅是家庭私事,同時也是國家公事,父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帶孩子和管孩子,而對於不稱職的父母,國家會在必要時強勢介入和干預。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2022年1月以來,湖南、廣東、廣西、江蘇、四川、福建、內蒙古、江西、山東、海南等多地法院陸續發佈了《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長“依法帶娃”。

中南大學社會學教授李斌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從多地發出的家庭教育指導令來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有了切實可行的路徑,很好地起到了“干預”“引導”家庭教育的作用。但這些案件對失職監管人情況的認定被動地來源於案情本身,並不是“主動”發現進行干預。

家庭教育亦國事:多地法院發出《家庭教育令》

未成年人小依(化名)、小文(化名)以及小蘭(化名,另案處理)等人深夜在公園內,爲發泄情緒、逞強耍橫,以使用拳腳、伸縮棍和手機數據線毆打、用礦泉水和奶茶潑灑等方式對被害人小希實施欺凌,導致被害人面部、體表輕微傷。

廣東江門市新會法院在審理這起尋釁滋事案時,承辦法官發現當事人監護人存在監護主體意識不強、教育方式不當等問題,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違法犯罪行爲的發生。針對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到位的情形,2022年1月10日,新會法院分別向此案中存在不良行爲的作案人和被害人的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並聯合新會婦聯組織兩個家庭召開一場特殊的“家長會”,切實通過家庭教育指導助力糾正父母監護失職行爲,促進依法盡責帶娃。

這是廣東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2年1月以來,湖南、廣東、廣西、江蘇、四川、福建、內蒙古、江西、山東、海南等多地法院陸續發佈了《家庭教育令》。這些《家庭教育令》的發出,源於《家庭教育促進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爲或者實施犯罪行爲,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全國最早的一份《家庭教育令》由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於2022年1月6日發出。

2020年8月10日,女子陳某和胡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8歲女兒胡某茜由陳某撫養。之後,陳某再婚,並帶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內,致使胡某茜兩個星期未能上學。胡某知曉後,通過找全託、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自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與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起訴陳某,請求法院判令將胡某茜的撫養權變更給自己。

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爲,陳某作爲胡某茜的母親,只是週末過去接送孩子,並未積極履行其應盡的監護義務,可認定怠於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而胡某雖然以找全託、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但讓胡某茜一個人與保姆單獨居住,說明胡某只是履行了“養”的義務,但怠於行使“育”即教育、保護的義務。

綜合此案的具體情況,天心法院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陳某繼續履行監護責任。同時,對陳某的失職行爲,天心法院對陳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陳某多關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具體做法爲與學校老師多聯繫、多溝通,保持與老師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繫頻次,瞭解胡某茜的詳細狀況;裁定陳某與胡某茜同住,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具體做法爲不得讓胡某茜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應該與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胡某茜。

值得一提的是,該《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觸胡某茜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家庭教育令》;如義務履行人陳某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牙齒”的《家庭教育令》,如何更“主動”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前,針對監護人存在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問題,相關辦案單位可向監護人發佈《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和《督促監護令》。《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一般由法院發出,《督促監護令》一般由檢察機關發出。相比《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家庭教育令》有何不同呢?

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殷飛接受九派新聞採訪時表示,《家庭教育令》與《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監護令》均是對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承擔家庭教育責任和義務提出的法律剛性要求。不同之處在於,《家庭教育令》主要指向未能履行教育撫養和教養義務的家長,《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主要指向承擔了家庭教育義務但所採取的教育方式不利於孩子成長、導致孩子出現較爲嚴重的行爲問題的家長。

發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的長沙天心區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丹接受採訪時表示,《家庭教育令》是一種由人民法院發出的帶有強制力的司法令狀,這個《家庭教育令》就是一種命令,它就要求我們的義務人該怎麼做、要怎麼做。《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意義就是規範家長正確的履行撫養孩子行爲,在全社會營造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良好氛圍。

“《家庭教育令》是司法機關發出的司法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違背該裁定,將會承擔諸如訓誡、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祕書長郗培植接受羊城晚報採訪時表示,《家庭教育令》的主要內容和作用表現在:令未成年人父母知道其作爲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家庭教育職責,以及違反相關義務的法律責任;在司法文書中明確父母需要實施的關愛未成年人子女的具體舉措,直接指導其如何做父母、怎樣做父母;通過家庭教育令的示範作用,引導社會關注未成年人的監護、家庭教育問題,促進全社會未成年人監護人學習相關知識。

中南大學社會學教授李斌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從多地發出的家庭教育令來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有了切實可行的路徑,很好地起到了“干預”“引導”家庭教育的作用。但這些案件對失職監管人情況的認定被動地來源於案情本身,並不是“主動”發現進行干預。

李斌還表示,不當的家庭教育行爲更多地“隱藏”在社會各個角落,真正要讓法律落地、起效,還有待建立起學校、社區、社會共同的監管機制,能夠更直接積極地運用在各個家庭之中,推動家庭教育的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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