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機構解讀:DVP改革配套調降備付金,有何具體影響?

對券商、基金、銀行以及外資有何具體影響?

1月14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啓動貨銀對付改革(下稱“DVP改革”,即Delivery Versus Payment),並就擬修訂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同步就《結算規則》《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此次改革僅涉及機構投資者的自營和託管業務,同步配套調降結算備付金收取,擬試行差異化的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計收方式。

此次DVP改革,對券商、基金、銀行以及外資有何具體影響?聽聽機構怎麼說。

券商:個人投資者不受影響

申萬宏源執行委員會委員陳秀清表示,從日前發佈的DVP改革相關業務規則來看,本次改革通過設置標識,建立了證券交收與資金交收之間更清晰的關聯,在增強結算體系風控能力的同時,充分尊重了市場各方現有的交易結算習慣,特別是個人投資者的交易結算習慣。

她認爲,對於已通過第三方存管、交易前驗資驗券等制度保證了結算風險完全可控的經紀、融資融券業務,本次改革不進行打標處理,意味着包括1.9億個人投資者在內的經紀業務客戶證券交易,完全不受影響,無需爲此做出任何調整。

基金: 對日常交易業務無影響

多家基金公司運營部人員表示,本次DVP改革只涉及機構投資者的自營和託管業務,但實質上,對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基本無影響。

本次改革保持了T日買入證券T日享有權益,T+1日可賣出、T+1日資金交收等現有交易結算制度基本不變。

即便因託管類結算參與人T日日終資金不足,相應證券被打上“可售交收鎖定”標識的,T+1日日間可以在交易所正常賣出,不影響交易。只要結算參與人在T+1日及時完成資金交收,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全部業務不受影響。

華夏基金運營部負責人表示,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各類理財產品管理人、QFII和RQFII管理人、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等在內的機構投資者,無需因本次改革而改變交易習慣和交易策略。

同時,DVP改革配套降低了最低結算備付金計收比例,既完善了市場整體的風險防控,又提高了市場資金的使用效率。

託管銀行:強化了對客戶的風險管理

此次DVP改革的重點之一,是完善資金交收違約處理安排,並明確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申報將相應證券打標識的流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負責人表示,相關安排爲託管銀行這類結算參與人強化對客戶的風險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據,進一步強化了結算參與人的風險管理能力,降低了結算風險。

外資機構:符合境外投資者期待

滙豐(中國)證券服務部總監鍾詠苓表示,此次中國結算啓動DVP改革,進一步夯實了資本市場的基礎制度,提升了市場整體風險防範能力,符合境外投資者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期待,有助於讓更多的境外投資者瞭解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中國資本市場,乃至深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從而更好地服務於推進資本市場高水平雙向開放的目標。爲市場投資者,特別是參與我國資本市場的境外投資者喫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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