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1月19日,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疫情期間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等規定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廳(局)、文化和旅遊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爲緩解疫情對市場主體的影響,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和《口岸出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和財關稅〔2019〕15號,以下統稱管理辦法)中有關免稅店經營和招標期限規定調整如下:

一、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並已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已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並已完成招標(含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覈准的其他方式確定經營主體的情形,下同)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或口岸業主,下同)可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延長免稅店招投標時確定的經營期限,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長2年。延期後的經營期限可超過10年。

免稅品經營企業與招標人的延期協議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簽署。簽署延期協議後,應按照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二、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但尚未完成招標的免稅店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的口岸進、出境免稅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標工作,可不受批准設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招標的時間限制,但最晚應於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標。

三、未按照管理辦法批准設立的免稅店

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批准設立的免稅店,繼續由口岸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批准。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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