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2022年1月20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規範了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流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的發佈彌補了此前的制度短板。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成立後,機構監管部門迫切需要通過非現場監管全面跟蹤、評估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爲開展市場準入、採取監管措施、制定監管政策等提供基礎性的支持。但在原有的保險監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適應機構監管、全面覆蓋保險公司經營環節的非現場監管制度。銀保監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統一的非現場監管工作標準,希望出臺相關規定指導其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特別是將部分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職權下放銀保監局後,更需要統一的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用以指導銀保監局開展相關非現場監管工作。

《暫行辦法》作爲針對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監管規定,共7章39條,分爲總則、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監測和監管評估、評估結果運用、信息歸檔和附則。

《暫行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含義,以及開展非現場監管遵循的原則。針對非現場監管及償付能力風險評級的差異,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非現場監管服務於機構監管,強調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是覆蓋保險公司經營全流程和全環節的全面監管。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是償二代的組成部分,服務於償付能力監管,基本採用量化評價。償付能力監管本質上是資本監管,監管重點是資本充足性。總的來看,兩者各有側重,互爲補充。

《暫行辦法》明確機構監管部門、其他相關監管部門以及派出機構在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中的職責分工,強調非現場監管應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實現非現場監管與其他監管手段和監管領域的有力協同。

針對形成監管合力的問題,《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聯動、推動實現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第九條強調非現場監管應當與行政審批、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有效銜接,與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實現合作互補。《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提出立項建議,並在項目立項後向現場檢查部門提供非現場監管的相關數據資料,及時跟蹤檢查進展和結果。《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在開展非現場監管過程中,分析認爲監管法規、監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通報。

《暫行辦法》明確非現場監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現場監管所需信息的收集來源、方式和要求;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評估的頻次和工作要求;根據非現場監管評估結果可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與現場檢查、行政審批、監管法規和政策等監管工作的協同。

監管機構原則上每年至少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整體風險狀況進行一次非現場監管評估。非現場監管評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五個方面:(一)保險公司基本情況、評估期內業務發展情況及重大事項;(二)本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風險和評估結果,以及變化趨勢;(三)關於監管措施和監管意見的建議;(四)非現場監管人員認爲應當提示或討論的問題和事項;(五)針對上次非現場監管評估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公司貫徹落實監管要求、實施整改和處置風險的情況。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現場監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識別、監測和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同時,正在抓緊研究制定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非現場監管評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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