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明確“不得強制通過收集生物信息重複驗證”

浙江的公共數據收集、共享、開放與利用將有法可依。澎湃新聞1月24日從浙江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佈會獲悉,全國首部以公共數據爲主題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將於3月1日起實施,從完善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建立公共數據充分共享機制、構建公共數據有序開放制度、設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範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管理作出規定。

全面推進數字化改革是浙江新發展階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總抓手。截至目前全省已向社會開放公共數據集19537個、開放數據59.6億條。

根據《條例》,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資源。

爲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公共數據有序開放,《條例》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爲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三類,並列舉禁止開放、受限開放的具體情形。同時,明確開放範圍和重點,要求制定開放目錄和年度開放重點清單,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數據。

針對近年來過度採集個人信息的問題,《條例》嚴格限制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收集,明確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複驗證。

爲更好保護個人信息,《條例》要求對突發事件過程中收集的個人信息應依法予以保密,並在突發事件結束後對涉及個人信息等的公共數據採取封存等安全處置措施,並關停相關數據應用。同時,規定開放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應當經過匿名化處理或者取得當事人的授權同意。當事人認爲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撤回數據的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收到撤回數據要求後,應立即進行覈實,必要時立即中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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