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貪官逃匿境外逾20年何以被缺席審判

□ 要案紀實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對被告人程三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

該案是我國首起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外逃被告人貪污案,也成爲黨的十九大以來追逃追贓和法治建設的標誌性案件。

不到案不退贓被重罰

程三昌,男,1941年7月出生,外逃前歷任漯河市委書記、豫港公司董事長等職,2001年2月逃往國外。2002年2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佈紅色通報。2015年4月,中央追逃辦將程三昌列爲“百名紅通人員”。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該案由鄭州市監委辦理。

2020年8月,鄭州市監委將程三昌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後,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中院提起公訴,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程三昌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指控,程三昌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款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作最高檢工作報告時說,檢察機關用好法定特別程序,力促追逃追贓。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潛逃境外19年的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訴。

“程三昌在境外,法院依法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程三昌本人。開庭時,其近親屬代爲委託兩名辯護人爲其出庭辯護。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項訴訟權利。”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法院在確認程三昌本人自行放棄出庭選擇後,確認其近親屬,包括其妻子、女兒和兄長自動放棄在場權的情況下,由其近親屬代爲委託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既保障了程三昌的辯護權、保障了其近親屬參與訴訟的權利,也保障了其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包括上訴權以及提出重新審理的權利。

2021年12月9日,在國際反腐敗日到來之際,鄭州中院依法對外逃20年之久的貪污公款的被告人程三昌公開進行了缺席審判。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並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程三昌的近親屬委託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後意見。

2022年1月17日,鄭州中院對程三昌一案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0年12月,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爲由,先後3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戶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戶,非法佔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程三昌的行爲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拒不退繳贓款,應予從重處罰。

激活“紙面上的法律”

“對程三昌一案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零的突破,實現了‘紙面上的法律’從制度層面上被激活,向‘行動中的法律’的轉變,對外逃人員形成實實在在的法律威懾。”辦案人員坦言,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該程序的建立是適應新時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需要的重要立法,對程三昌的缺席審判,是此項特殊程序的首次實踐,破解了在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中的困境,豐富了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法律手段。

辦案人員介紹說,缺席審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刑事訴訟原則上實行對席審判,只有特殊情況下實行缺席審判。

“因此,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非常慎重。”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程三昌一案雖然不需要最高檢核準,但還是經最高檢指導才啓動缺席審判程序的,反映了檢察機關嚴謹求實、慎重起訴思想和在案件起訴質量控制方面的認真態度。

據介紹,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成爲職務犯罪追逃追贓案件的主辦機關。監察法實施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承辦部門認爲在境外的被調查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審理。監察機關應當經集體審議,出具《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程三昌案成爲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有關部門經過了深入研究論證。缺席審判制度的適用無論是在罪名適用範圍,還是在適用程序上,都有着嚴格的限制條件,本案程三昌實施的貪污罪完全符合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條件,符合法治原則的要求。”辦案人員介紹說,根據法律規定,地方監察機關擬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必須首先報國家監委同意,這是因爲缺席審判的程序要求和證據標準都很嚴格。

該辦案人員說,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案件,必須是已經充分開展了追逃工作,但被告人因主客觀原因確實不能到案,已掌握的證據可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追逃追贓案件。開庭前,審判機關還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被告人送達傳票和起訴書副本。

“該案一經判決,意味着程三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的罪犯。這表明,貪腐分子逃到哪裏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辦案人員說。

實體與程序正義統一

“程三昌作爲被告人,其實際知曉自己被指控,這也是缺席審判程序適用的制動點和權利保障的基礎。法院通過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以及向其告知不按要求到庭的法律後果,充分保障了程三昌的知情權。”辦案人員介紹說,雖然程三昌自願放棄出席審判,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發表最後意見的程序無一缺席。

法庭全面展示了程三昌本人的身份,曾經在豫港公司任職的證據,及其違反國有資產境外投資規定的相關證據,展示了資金流向和其拒不歸案等綜合證據,尤其展示了程三昌主觀上具有貪污公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貪污公款行爲的全部客觀事實和證據。

“庭審重事實重證據,實現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辦案人員說,法庭嚴格依照法律程序,恪守罪刑法定和證據裁判等原則,在認真聽取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意見後,經過法庭辯論和質證,在事實清楚和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依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認定程三昌非法佔有公款的行爲構成貪污罪。

在依法量刑上,法庭綜合考量此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程三昌貪污罪的犯罪性質、貪污公款的數額特別巨大等事實,特別是犯罪後逃匿國外,經近親屬多次勸返仍滯留國外,未能退繳贓款,收到起訴書和傳票後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等酌定從重情節,依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秀梅認爲,儘管程三昌在逃匿逾20年之後才被缺席審判,但相較讓其逍遙法外而言,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是迅速和及時的,是公正和有益的。此案重大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有助於監察機關及時收集、固定證據,避免因其外逃時間過長,出現證人記憶模糊、實物證據滅失等情況。

通過缺席審判的罰沒裁決,有效鎖定和追回被犯罪分子轉移出境的財產。通過缺席審判對犯罪行爲的認定,明確涉案財產的屬性和所有權,便於我國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開展域外財產返還之訴,使我國刑訴法規定的未經定罪沒收和缺席審判在實踐中形成閉環,實現追逃追贓的最大成效。

通過缺席審判,明確認定程三昌實施貪污罪的事實,確定其罪犯的身份,可以促使仍容留程三昌的國家,進一步追蹤被其轉移到該國資金的流向,追查涉腐洗錢的證據,追究其諸如洗錢、移民欺詐等相關違法犯罪行爲的責任,主動與我國開展刑事司法合作,採取有效措施移交或遣返程三昌。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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