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創新還是隱患?央行官員再提“金融邊界”,跨境業務引熱議,機構觀望亟盼細則

牌照“收緊”的風聲時不時傳出,後續卻又無甚細則出臺,券商們也感到無所適從。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中國金融》發表署名文章,再度就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羣邊界展開討論。在他看來,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金融領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大背景下,互聯網平臺或技術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同時也出現了跨境展業、互聯網無差別銷售等風險隱患。因此,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羣邊界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如何實現,需要深入研究。

在文章中,孫天琦點名了“跨境開立銀行賬戶”“跨境證券投資服務”“跨境銷售保險產品”“跨境支付”等敏感話題,在行業內再度激起熱烈討論。“實話說,我們一直都尊重遵守相關政策法規,也希望官方能儘快出臺更明確的指引,告訴我們究竟怎樣做纔是對的。”一位跨境券商人士告訴券商中國記者。

自去年10月以來,孫天琦已第三次就金融牌照的邊界問題公開發言,並多次提出要在數字環境下,嚴厲打擊互聯網平臺上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爲。然而,儘管相關言論屢次引起市場種種揣測和解讀,人們卻始終沒盼來能夠釐清相關“灰色地帶”的政策。“大家都在觀望,也只能觀望。”有中資券商國際業務人士坦言。

再提跨境金融業務隱患

在最新的署名文章中,孫天琦列舉了數字環境下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可能存在的風險,主要涉及跨境開立銀行賬戶等銀行服務、跨境證券投資服務、跨境銷售保險產品、跨境支付服務、跨境比特幣、ICO交易服務和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

其中重點提到,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臺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屬於“跨境交付”範疇,超出了我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的開放承諾。從業務實質看,這些跨境互聯網券商應認定爲在我國境內“無照駕駛”,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孫天琦指出,在一些境外銀行網站上,境內個人通過互聯網提交開戶信息就直接開戶(中間無見證環節)。隨後,境內個人編造“旅遊”等虛假名目,將境內資金匯至境外個人同名賬戶(大多受到境外銀行境內合作者的“匯款”指導)。

與此同時,一些中資券商的境外經紀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與中資銀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類銀證轉賬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參與境外股票投資。“此類機構在境內有各種變相的招攬和營銷行爲。因母公司中資券商爲境內持牌機構,這種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關跨境金融服務未經准入,也突破現行個人項下證券投資開放規則,應認定爲非法金融活動。”孫天琦說。

“金融牌照有國界。”他明確表示,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此外,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機構觀望亟盼細則出臺

券商的跨境業務會被收緊嗎?會給公司帶來哪些影響?“大家都在觀望,我們也沒有更多的消息。”面對券商中國記者的提問,上述中資券商國際業務人士苦笑道。

作爲被點名的“中資券商的境外經紀子公司”中的一員,他們已在過去半年時間裏反覆被問到類似的問題。可是在相關制度沒有完善的情況下,沒有人能說得清,這些機構眼下該做些什麼,未來又該何去何從。

2021年10月24日,孫天琦在第三屆外灘金融峯會上,就“數字環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羣邊界的實現”發表主題演講,一舉激發了市場對於跨境證券交易的討論。兩個月後,他在“中小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有效監管”內部研討會上再次強調,金融業必須要持牌,嚴厲打擊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

兩波攻勢過後,市場各方不約而同有了共同預期——跨境證券交易服務需要也即將被嚴監管起來。但什麼時候、怎麼管、多大的力度,在遲遲沒有官方口徑出來的情況下,沒有人能說清楚。

有業內人士對此態度相對樂觀,認爲在金融領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大背景下,內地居民出海投資將是大勢所趨。尤其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去年10月正式落地,進一步拓寬了大灣區內地居民投資海外市場的渠道。因此即便監管有意將跨境證券交易嚴格監管起來,也不會對相關業務一禁了之。

但也有券商人士表示憂慮,認爲在相關政策法規尚未落地之前,誰也不知道監管對這一業務如何定性,而不確定性正是業務開展的最大隱患。

但不管人們如何爭論,有一點願望仍是共同的——儘快出臺清晰可執行的指引,以供金融機構查漏補缺,缺牌照補牌照,缺合規補合規,讓相關業務有據可查,有尺可依。

金融產品應有客羣邊界

除了討論金融機構的牌照邊界,孫天琦還在文章中提到,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

他指出,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業務帶來多方面風險和挑戰。一是互聯網平臺未經批准開展代辦儲蓄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二是地方法人銀行藉助互聯網平臺突破經營的區域限制和監管約束。三是中小銀行通過互聯網平臺高息攬儲,加劇資產端風險。四是高風險中小銀行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約佔全國的一半,一定程度上“劣幣驅逐良幣”。

而在私募產品的銷售方面,孫天琦也從合格投資者角度出發,進一步闡述了金融的客羣邊界。

“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他說,有的互聯網平臺APP對訪問用戶僅設置合格投資者承諾一道門檻,能否真正起到篩選特定對象的效果有待討論。

孫天琦指出,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私募類產品應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銷售必須持牌。對於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爲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

二是特定對象可見的要求不宜放鬆。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網上“特定對象”確定規則應該審慎,不能忽視。

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他強調,在數字經濟條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羣邊界的實現,需要監管部門下功夫。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人在“陣地”在。打擊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爲,一定要“打早”“打小”,因爲互聯網上的散播、擴張速度很快。如果事前反應慢、事後被動處置,那麼事後處置的成本將會很大。對於違法違規、非法金融活動必須重罰,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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