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說:探店的“網紅”們 別讓利益燻了心!

來源:法制日報

對話人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理事兼副祕書長 朱曉娟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姚志偉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祕書長 陳音江

B站UP主 橙飛一下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張守坤

《法治日報》記者趙 麗

記者:近年來,探店博主這一新興行業快速發展壯大,其背後的原因是什麼?這對商家和消費者來說可能會起到什麼作用?

朱曉娟:探店博主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流量變現的需要。部分博主希望通過自己的流量和影響力,爲相關商家起到推薦引流的作用,從而達到流量變現的目的。對商家來說,博主探店能夠起到廣告宣傳的作用;對消費者來說,能起到推薦、參考的作用。

記者:現實中,有些飯店或經營場所會拒絕博主拍攝;上傳探店視頻後,也有店主提出異議。那麼,店主是否有權拒絕探店博主拍攝和上傳相關視頻?如果要拍攝或上傳,探店博主應注意哪些問題?

姚志偉:探店博主發佈探店視頻,是否需要經過店主同意,是個較爲複雜的問題,可能涉及商標權、著作權、肖像權等多方面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朱曉娟:如果店主有宣傳需求,博主發佈的視頻是對店家環境、價格、服務、商品等情況的真實客觀描述,就沒什麼問題。當然店主不想宣傳也有權拒絕。探店博主拍攝或上傳視頻前最好告知,徵得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橙飛一下:在我發佈的所有視頻中,都會盡量避免其他人入鏡。如果鏡頭不小心拍到其他人,在後期會打碼。我覺得尊重和保護他人隱私是非常必要的。

記者:一些博主會在收取店家宣傳費後進行探店推薦,這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種廣告行爲?探店視頻上是否應該註明“廣告”?出現問題博主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

姚志偉: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探店博主收取店家宣傳費後進行宣傳推薦的行爲,實際上就是一種廣告宣傳行爲。探店博主不僅是廣告的發佈者,在一些情況下還可以看作是廣告代言人。

實踐中,爲避免爭議,有些博主在發佈一般探店類視頻時,會直接標明“無廣試喫”;收取宣傳費的,在視頻簡介或視頻裏直接告訴粉絲,這是一則包含廣告的試喫或試用。

一般而言,顧客被探店視頻吸引消費後覺得上當受騙,很難找探店博主維權。但在一些情況下,發佈廣告的探店博主也要承擔責任,比如廣告法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朱曉娟:根據廣告法第十四條、《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等規定,這種通過互聯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同樣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爲廣告。

陳音江:不管是商家宣傳推廣還是根據自身興趣選擇的探店,無論哪種情況,博主都應當確保內容的真實準確。如果博主故意以虛假好差評作爲籌碼向店家索取好處,輕則可能侵犯店家的自主經營權,如果是其他經營者僱人去刷差評,該經營者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重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記者:在探店博主人數迅速增加的同時,探店領域也滋生出不少亂象,一些不規範探店行爲也多次被曝光,原因何在?

姚志偉:亂象如虛假探店,有很強的隱蔽性,很難發現並認定。探店不同於傳統的宣傳,店家和廣告有一定程度的分離。探店的主觀性很大,不能說給了好評或差評就一定有問題,監管部門也很難進行認定。

陳音江:各種探店亂象的出現,主要是因爲博主探店屬於新型宣傳方式,有關行爲的法律屬性,有關主體的責任劃分都不夠明確,加上相關法律也不夠完善,所以給一些不誠信的個人或商家提供了打擦邊球的機會。

記者:探店博主真正的意義和應當遵守的底線是什麼?各方主體應如何做才能減少亂象產生?

橙飛一下:這是個新興行業,目前還沒有較爲具體的政策法規來進行規範。但不管哪行哪業,我認爲最起碼得做到真實,推薦的東西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把自己真實的體驗和感受說出來,讓大家去判斷和選擇。對探店博主而言,想要減少探店過程中的亂象,能做的也就是真實,這樣才能推動行業良性運轉。

朱曉娟:相關行業協會應對店家進行宣傳引導,被認定爲廣告代言人或廣告主的探店博主也應接受廣告行業協會的指導,信息發佈平臺主動監測並對違法廣告採取必要的措施。而作爲消費者,也要保持謹慎注意,不能僅聽博主的一面之詞,理性消費。

陳音江:從長遠來看,應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博主探店行爲的法律屬性進行明確細化。監管部門應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對存在違法違規或損害公衆利益的行爲進行嚴厲打擊;有關平臺要健全規則並加強日常監管,商家要誠信守法經營,探店博主要守住誠信底線,爲公衆提供真實客觀的評價內容;消費者也要不斷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如果發現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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