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說案丨爭議《差額補足函》:招行與光大資本的31億糾紛案獲勝訴

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楊希 北京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入選案例均爲2021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值得關注的是,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銀行)與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資本)的一起其他合同糾紛案位列其中。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瞭解,這一案件因涉及私募資管業務中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質認定而入選。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點評稱,該案系光大資本公司“踩雷”英國MPS公司(即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簡稱MPS公司)項目引發的“第一案”,涉案標的額高達30多億元,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該案判決爲私募資管業務中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在實踐中的認定原則提供了指引。”

2016年2月,招商系旗下資管平臺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財富)與光大資本等共同發起設立上海浸鑫投資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浸鑫基金)。其中,招商財富認繳優先級份額28億元,光大資本認繳劣後級份額6000萬元。浸鑫基金的設立是用於收購MPS公司65%股權,並擬通過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收購MPS公司股權實現投資退出。

事實上,浸鑫基金的28億元優先級份額是由招商銀行通過招商財富設立的專項資管計劃認購。2016年4月,光大資本向招商銀行出具《差額補足函》,承諾了相應差額補足條款。後因MPS公司瀕臨破產,浸鑫基金無法順利退出,招商銀行遂訴請光大資本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光大資本支付招商銀行31億餘元及相應利息。光大資本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過往理財資金投資本市場項目,類似差額補足方案較爲常見。在招商銀行與光大資本的庭審交鋒中,何以光大資本使出“剛性兌付”質疑“殺招”卻未被法院採納?法律事務中,《差額補足函》的法律性質又應當如何界定?覆盤本案的爭議焦點或可爲類似情形提供參考。

案起跨國收購

招商銀行與光大資本之間的31億糾紛案緣起於2016年,彼時暴風集團及其實控人馮鑫意圖通過跨國收購MPS公司股權實現跨越發展。

公開信息顯示,MPS公司由曾任AC米蘭足球俱樂部官方頻道Milan Channel的CEO裏卡多一手創辦,業務覆蓋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90 多個體育產權,足球賽事轉播經營份額居全球第一。2016年,MPS公司的淨交易額爲6.37億美元。

爲實現這筆交易,光大資本全資子公司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浸輝)與暴風(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發起設立浸鑫基金,光大浸輝爲執行事務合夥人。基金預定存續期限爲3年,總規模爲人民幣52億元。

2016年5月5日,招商銀行通過招商財富設立的招財尊享5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招財5號資管計劃)出資認購浸鑫基金優先級份額28億元。浸鑫基金設立後,出資設立了海外公司,用於收購MPS公司65%股權,並約定通過暴風集團收購MPS公司股權實現投資退出。光大資本向招商銀行出具了《差額補足函》。

案件一審裁判文書顯示,《差額補足函》同意在浸鑫基金成立屆滿36個月之內,由暴風集團或光大資本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於人民幣28億元*(1+8.2%*資管計劃存續天數/365)的目標價格受讓浸鑫基金持有離岸企業100%股權,如果最終該等股權轉讓價格少於目標價格時,光大資本同意對目標價格與股權實際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無條件承擔全額補足義務。屆時,資管計劃終止日,如果MPS股權沒有完全處置,光大資本承擔全額差額補足義務。此外,《差額補足函》載明,無論因任何原因,導致光大資本未按照《差額補足函》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或者光大資本違反《差額補足函》項下的任何約定,光大資本無條件對招商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爲應支付的差額補足款。

資本市場雲波詭譎,風險往往一觸即發。就在浸鑫基金進入之後,MPS公司全線崩盤,不僅連續失去版權,還遭到多起訴訟。一衆金融機構與暴風集團一起陷入泥潭。36個月滿,資管計劃到期,而MPS公司股權未予處置,差額補足條件觸發,招商銀行將光大資本訴至公堂。

爭議《差額補足函》

由裁判文書可知,招商銀行與光大資本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前述《差額補足函》的性質和效力的認定。光大資本提出了8點理由,欲說明《差額補足函》不真實、不合法且無效;以及即使《差額補足函》有效,招商銀行也並非對應權利主體等。招商銀行也一一予以反駁。

法院審理認爲,《差額補足函》形式要件完備,內容表述清晰,系招商銀行、光大資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依法認定其合法有效。且該函件主體特定,權利義務明確,文字表述清晰,足以認定招商銀行系差額補足權益的權利主體。

法院指出,招商銀行雖非雖非相關《合夥協議》和《合夥份額轉讓合同》的直接簽約主體,但招商銀行系招財5號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及相關權益的實際歸屬方,這是光大資本直接向該行出具《差額補足函》的重要原因。據此,光大資本自願向招商銀行承諾差額補足的意思表示清晰,合乎情理,光大資本提出的該《差額補足函》的權利主體系浸鑫基金的抗辯意見不能成立。

值得關注的是,在庭審爭議中,光大資本主張《差額補足函》在性質上屬於“剛性兌付”,應依法認定無效。

“剛性兌付”表述本身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在資產管理業務中,“剛性兌付”是指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行爲。因“剛性兌付”違反了資管業務“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法律關係本質,轉嫁損失風險,且不利於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金融秩序及金融市場的穩定,故對於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行爲應依法認定無效。

在本案中,法院認爲,光大資本並非所涉投資資金的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不屬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行爲。光大資本系基於自身利益需求,自願利用結構化安排以及《差額補足函》的形式,與招商銀行就雙方的投資風險及投資收益進行分配,該行爲不構成法定無效情形。

法律性質如何界定?

分析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過往理財資金投資本市場項目,類似差額補足方案較爲常見。那麼,《差額補足函》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表示,私募資管案件中,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質是案件審理中的焦點和難點,學理上存在保證擔保、債的加入以及獨立合同等不同學說,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認識。法律定性不同,將導致法律效果的不同。

彭冰指出:“如果差額補足協議被定性爲擔保合同和債務加入,則可能因未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內部決議程序而導致無效;如果差額補足協議被定性爲獨立合同,則無需受制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差額補足義務人需按照承諾文件履行義務。”

具體到招商銀行與光大資本一案中,法院認爲,光大資本出具《差額補足函》的目的確係爲招商銀行投資資金的退出提供增信服務,但並非增信性質的文件均屬於保證,增信文件是否構成保證仍需根據保證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判斷。

我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據此,一般保證行爲最本質的法律特徵系其從屬性,即保證法律關係的成立必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爲前提,且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系針對同一筆債務向同一債權人作出履約承諾。

本案中,招商銀行並不是相關股權回購協議的簽約主體,即招商銀行不是相關直接債權人。其次,根據《差額補足函》的約定,光大資本向招商銀行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並不以浸鑫基金的債務履行爲前提。再者,光大資本在《差額補足函》中承諾的是就離岸公司股權轉讓目標價格與實際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承擔補足義務或在MPS公司股權沒有完全處置時承擔全額差額補足義務,這與MPS公司股權回購協議的相關債務亦不具有同一性。

綜上,法院認爲,在《合夥協議》及MPS公司股權回購協議中,均不存在以招商銀行爲債權人的主債務,且上述兩份協議的債權債務與招商銀行、光大資本間的債權債務不具有同一性。因此,光大資本向招商銀行作出的差額補足的支付承諾,相較於基於《合夥協議》及MPS公司股權回購協議所產生的債權具有獨立性,與具有從屬性的保證責任明顯不同。

針對本案,彭冰分析道:“增信文件是否構成保證,仍需根據保證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判斷。因案涉《差額補足函》中並無明確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擔保對象,故《差額補足函》並非擔保,而是招商銀行和光大資本公司之間獨立的合同關係。《差額補足函》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合法有效。”

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光大資本支付招商銀行31億餘元及相應利息。光大資本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彭冰認爲,該案系光大資本公司“踩雷”英國MPS公司項目引發的“第一案”,涉案標的額高達30多億元,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該案判決爲私募資管業務中差額補足等增信措施在實踐中的認定原則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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