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國內高校‘雙一流’建設加快推進,對高水平專業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國外大學‘非升即走’的人事‘預聘’制度在國內若干大學試點實施,出現的若干個案引起較大社會反響。”

在2022年全國兩會上,民盟中央擬向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提交《關於完善高校青年教師“預聘制”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重點關注了近年來高校預聘制“非升即走”做法所引發的爭議。3月1日,中國民主同盟網站刊發了這一《提案》內容。

所謂“預聘制”,較爲常見的做法是,新聘任的青年教師進校時以“預聘或準聘”制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在約定聘期內 (一般爲兩個聘期,每個聘期爲三年) ,完成規定的考覈指標,達到要求且通過考覈者可獲得長期聘用或者轉爲事業編制,否則不再續聘。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從近年社會上關於預聘制“非升即走”做法的爭論中不難看出,試點高校暴露出來的職稱晉升、科研成果評價及導向、青年教師權益維護等問題值得深思,該制度尚有許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1.評價體系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分類評價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一段時間以來,職稱評價中的“破五唯”已初見成效,但仍然任重道遠。二是學科分類評價細化不足,評價機制不夠多元。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差異較大,短期內對科研成果數量的考覈並不適用於所有學科門類。三是教研考覈急功近利。“非升即走”容易導致青年教師過度追求論文發表,大量時間消耗在課題申報上,不利於潛心科研和教學。

2.重科研輕教學現象普遍。在招聘過程中,學校更加看重青年學者的科研能力,衡量指標主要是學術論文和是否爭取到國家科研項目等。然而科研能力強並不代表教學能力好,如果高校考覈明顯側重於科研,必然導致教師教學投入少,進而影響整體的教育教學質量。

3.教師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預聘制涉及的法律關係和利益關係非常複雜。一方面,“非升即走”在事業單位聘任制度中過於特殊,長期以來我國高校老師屬於事業編制,學校自己的聘用制度在缺少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難免引發社會爭議,從而影響制度的推行效果;另一方面,我國國情與國外大學評聘制度不同,尚未建立公立高校法人制度及董事會人事聘用授權制度,學術職業工會與校方的博弈機制難以短時間內實現。

爲此,民盟中央在《提案》中建議稱:

1.探索建立規範的高校預聘制度。高校應對教師隊伍建設,尤其是教師結構問題做長遠規劃,在招聘時應設置明確的招聘比例,不應在現有編制數量上招聘過大比例的“非升既走”人員,將預聘階段的競爭控制在合理範圍;在設置“非升即走”崗位時,應提前設計人員流動預案和明確的中期評價、轉崗、告知、解聘流程,並在招聘時讓青年教師充分知情。同時應配屬與崗位相應的、有競爭性的待遇。

2.優化高校教師的分類評價機制。結合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實行分類分層評價,對於偏重科研性質的職位可採用同行評價機制,通過“非升即走”制度進行“優勝劣汰”;對於偏重教學的崗位應把職業安全性作爲重點考慮因素,不宜實施過於苛刻的科研考覈制度。

3.加強對高校教學活動的督查檢查。2016年教育部印發的《關於深化高校教師考覈評價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調,要突出教育教學業績,切實扭轉對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重視不夠的現象。由於“非升即走”的壓力並未好轉,建議教育部門開展對高校優化考覈指標情況的督查檢查,結合高校的具體情況,對其崗位設置管理和績效考覈辦法進行檢查指導,從而進一步優化高校崗位設置結構,健全完善教師激勵機制。

4.完善高校教師評聘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果教師和學校在人事聘用上發生糾紛,使教師和校方維權都“有法可依”。根據教師評聘糾紛的性質,將其分別納入公法或“私法”途徑解決。由於職稱的“評”與“聘”性質不同,評定職稱應認定爲學校內部管理活動,不受公權力的專業監督,可以通過完善學術評價機制解決,如建立學術委員會申訴制度等;聘任具有職稱資格的教師則屬行政關係和勞動關係的範疇,可視教師的工作性質將其納入行政糾紛或勞動糾紛解決途徑。

據人民政協報此前報道,民盟中央按照優中選優、注重質量的原則,對標對錶中共十九屆六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等精神,從民盟中央各專委會、各省級組織提交的調研報告和推薦的提案素材等300多件文稿中,經過嚴格篩選,形成大會提案45件,擬向即將召開的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提交,數量與去年基本持平。

據瞭解,民盟中央擬提交的大會提案內容涉及7個方面,其中教育科技文化14件、經濟發展6件、資源生態環境6件、社會管理6件、財稅金融5件、農業農村4件、衛生健康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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