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不同意废除醉驾入刑

每经实习编辑 李泽东    

全国两会期间,“醉驾入刑”话题再次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焦点之一,有人大代表呼吁应废除危险驾驶罪。

据人民政协网3月9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认为,当前,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罪,有些人可能因此终身受到影响。但因危险驾驶罪的存在,交通肇事罪数量已大幅度下降,这说明危险驾驶罪具有预警功能、惩罚功能,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因此,当下肯定还不能废除的。”

当醉酒状态驾驶同属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入不入刑?戴红兵委员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醉驾的“人”,摩托车驾驶员醉驾是对自身的伤害性更大一些,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不能实行“一刀切”

戴红兵委员称,“危险驾驶罪是从行为上进行考量,而交通肇事罪是对结果进行处罚。”对于醉驾摩托车行为,由此导致的结果可通过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结合的方式进行裁决。“不能因为摩托车驾驶人喝了酒就要入刑,这个量刑确实太大了,也不太合适。”

就在几天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引发舆论热议。

据中新视频微博3月5日消息,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他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列玉指出,每年有高达30余万人因“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1/3。

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因“前科报告制度”、对家属“前科牵连影响”的存在,醉驾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等造成了较为深远的影响。

因此,朱列玉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犯罪行为人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人民政协网、中国新闻周刊、中新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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