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造谣的嘴”!政协委员支招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文/姚佳莹

编辑/朱弢

司法层面显然已注意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全国“两会”期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3436人,同比上升51.3%。

此前,最高检察院首次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尽管从刑法规定的意义上看,此次发布的5起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例涉及的均为较轻罪行,然而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看似“小案”,但当事人可能遭遇“社会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情”。

由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入选本批指导性案例。2020年7月7日,郎某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图片。

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微信群,被广泛转发,严重影响谷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谈及该案办理经过时表示,应严格追究网络诽谤、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司法权的介入,还有自诉转公诉的常态化衔接机制,立法对于网络暴力内涵的法律界定、平台管理义务等问题值得关注。

如果说传统社会的纠纷只是几个人之间的矛盾,最多是街坊邻居来“凑热闹”,那么在网络时代,前来“围观”并“指指点点”的人,规模难以想象。当前,网络已触达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发言的边界亟需厘清。

遭遇网暴难维权

已有多起案件表明,网络语言暴力会对事件当事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郎某、何某为博取关注,捏造谷某与快递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在网络上散布,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遭拒,不仅蒙受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

2021年,网红“罗小猫猫子”直播时,在网友的怂恿下喝下农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伊始,河北15岁寻亲少年刘学州在寻亲成功后,被生母拉黑微信,最后不堪网暴言论而自杀身亡。

在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其身亡的同时,当事人方维护权益却显得寸步难行。

2月,刘学州收养方近亲属委托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准备起诉网暴者。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刘学州案为自诉案件。周兆成表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自行取证困难重重,只有司法机关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周兆成发现,在刘学州去世当日,网暴刘学州的自媒体账号已删除网暴视频和言论。

除了删除的视频和发言难以取证,由于网络暴力参与者众多,自行取证往往难以覆盖和查实。在刘学州事件中,微博暂停在此期间发送私信用户的私信功能,人数达1000余名。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便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贾宇在“两会”期间表示,在办理该案时,检察机关用了近一个月时间取证,最后形成案卷18卷、光盘76张,而这些依靠自行取证将十分困难。

在本次“两会”上,已有多名代表委员呼吁治理网络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认为,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增多,但在遏制和打击网络暴力方面,还存在法律法规适用性和衔接性不够强、被害人维权成本高、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

李东生建议,国家应完善相关制止网络暴力的立法,加大对网络暴力制造者的惩罚力度,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事件,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外,应落实平台的主体责任,强化网络信息管理。

这已是李东生第二次在全国“两会”上呼吁网络暴力治理。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亦建议,完善法律制度,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针对网暴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检察机关首次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公诉。2021年,经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郎某、何某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将网络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纳入公诉程序是否可行?

纳入公诉?

按照《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对属于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七种类型: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郎某、何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在最高检察院解释该案例时提到,因该案被侵害对象为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因此可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基于网络发言的匿名性、网暴受害者取证难等原因,似乎由检查院提起公诉,再由检察院向网络平台调取证据,比公民自行起诉更为便捷。那么可否将网络暴力案件都纳入公诉呢?

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此持不同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因为网络暴力的加害方在网络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方刑事自诉需要自行取证,往往比较困难,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追诉犯罪,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则认为,网暴是否纳入公诉,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对于网暴的惩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刑事处罚,比如网暴行为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二层是行政处罚,主要由公安机关给予网暴实施者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第三层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网暴实施者赔偿或道歉。”周世虹表示:“网暴是否纳入公诉案件,目前有一定的标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大部分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外,还有少部分自诉案件。其中,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便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前四者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而侵占案则属绝对自诉案件。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向《财经》E法解释道,刑法将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基于保护隐私的理念,同时也基于轻微思想,既不是为了减轻侦查、检察机关的负担,也不是为了限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而是对国家追诉原则的“限制”,以便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对诽谤案、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采取公诉还是自诉,目前尚无定调,但仅在限定情形下对部分案件适用公诉,无疑是对公民诉权的保障。

在最高检察院发布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案例后,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曾在案件述评中表示,目前,对于诽谤案件应自诉为先还是公诉为先、抑或公诉自诉并行,还需进一步研究。有意见提出,自诉人有诉权,无论是说服自诉人撤诉,还是建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均有侵害诉权之嫌;还有意见提出,自诉应被公诉吸收。最高检察院研究认为,当检察机关认为诽谤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应遵循公诉优先原则。

此外,最高检察院明确了自诉转公诉的程序: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由其撤回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以公诉案件审理。

另一个问题是,网络诽谤区别于传统的诽谤情形,除了主要的发起者外,网暴往往有众多参与者,跟随转发、评论的更多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

目前司法机关在惩治网络暴力行为时,不会以“网络暴力”的概念来定性,而是具体分析每个案子,从现行法律中定性对应行为,如定性为侮辱就认定为侮辱罪,定性为诽谤认定为诽谤罪等。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有40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联名议案,建议加大网络暴力的刑罚力度,严惩恶性网络暴力事件,为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他们呼吁:一是建议采取专门化、体系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网络暴力及其范畴,界定言论自由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二是该法案要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

目前,法律层面并未明确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但学界已有较为深入的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网络暴力往往由一个人发起、参与人数众多、公众互动频次高、具备跨平台传播等特点,其危害后果不可预测、无法控制,通常伴有侵犯名誉、披露隐私、侮辱人格尊严等侵权行为。

高艳东认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等特点的言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针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的,可被认定为网络暴力。

高艳东表示,应该出台《网络社交法》:第一,在价值取向上,未来立法应当确立‘网络言论有边界’的理念,在肯定言论自由原则的同时,为网上发言设置红线;第二,在治理模式上,立法应当确立“治理权下沉”的思路,由平台承担主要治理责任,建立“平台管用户,政府管平台”的双层监管模式;第三,在责任导向上,未来立法应当强化对网暴言论者的溯源治理。

“网暴言论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为零。对网暴言论应当分类处理,少数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侮辱、诽谤罪处理。多数网暴言论者尚不构罪,但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社交平台可以采用‘禁言封号’制,跨平台联动,同时,立法应当设立改正申诉机制,允许被禁言封号者向监管部门投诉申请公平处理。”高艳东向《财经》E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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