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造謠的嘴”!政協委員支招如何應對網絡暴力

文/姚佳瑩

編輯/朱弢

司法層面顯然已注意到網絡暴力的危害。

全國“兩會”期間,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提出,對侵犯個人信息、煽動網絡暴力侮辱誹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提到,從嚴追訴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犯罪,2021年,檢察機關起訴3436人,同比上升51.3%。

此前,最高檢察院首次以人格權刑事司法保護爲主題發佈指導性案例。儘管從刑法規定的意義上看,此次發佈的5起精神性人格權刑事保護案例涉及的均爲較輕罪行,然而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看似“小案”,但當事人可能遭遇“社會性死亡”,是“天大的事情”。

由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入選本批指導性案例。2020年7月7日,郎某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後郎某、何某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並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視頻和圖片。

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期間,郎某將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視頻、圖片陸續發佈在微信羣,被廣泛轉發,嚴重影響谷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談及該案辦理經過時表示,應嚴格追究網絡誹謗、網絡暴力行爲的法律責任,除了司法權的介入,還有自訴轉公訴的常態化銜接機制,立法對於網絡暴力內涵的法律界定、平臺管理義務等問題值得關注。

如果說傳統社會的糾紛只是幾個人之間的矛盾,最多是街坊鄰居來“湊熱鬧”,那麼在網絡時代,前來“圍觀”並“指指點點”的人,規模難以想象。當前,網絡已觸達民衆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絡發言的邊界亟需釐清。

遭遇網暴難維權

已有多起案件表明,網絡語言暴力會對事件當事人帶來嚴重負面影響。

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郎某、何某爲博取關注,捏造谷某與快遞員存在不正當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在網絡上散佈,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隨後多次求職遭拒,不僅蒙受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遭受嚴重貶損。

2021年,網紅“羅小貓貓子”直播時,在網友的慫恿下喝下農藥,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22年伊始,河北15歲尋親少年劉學州在尋親成功後,被生母拉黑微信,最後不堪網暴言論而自殺身亡。

在網絡暴力對當事人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造成其身亡的同時,當事人方維護權益卻顯得寸步難行。

2月,劉學州收養方近親屬委託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準備起訴網暴者。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劉學州案爲自訴案件。周兆成表示,按照刑事自訴程序自行取證困難重重,只有司法機關啓動公訴程序,才能及時有效追訴犯罪,維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周兆成發現,在劉學州去世當日,網暴劉學州的自媒體賬號已刪除網暴視頻和言論。

除了刪除的視頻和發言難以取證,由於網絡暴力參與者衆多,自行取證往往難以覆蓋和查實。在劉學州事件中,微博暫停在此期間發送私信用戶的私信功能,人數達1000餘名。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便達4.7億次、話題討論5.8萬人次;賈宇在“兩會”期間表示,在辦理該案時,檢察機關用了近一個月時間取證,最後形成案卷18卷、光盤76張,而這些依靠自行取證將十分困難。

在本次“兩會”上,已有多名代表委員呼籲治理網絡暴力。

全國人大代表、TCL董事長李東生認爲,近年來網絡暴力事件增多,但在遏制和打擊網絡暴力方面,還存在法律法規適用性和銜接性不夠強、被害人維權成本高、平臺主體責任缺失等問題。

李東生建議,國家應完善相關制止網絡暴力的立法,加大對網絡暴力製造者的懲罰力度,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事件,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此外,應落實平臺的主體責任,強化網絡信息管理。

這已是李東生第二次在全國“兩會”上呼籲網絡暴力治理。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科技大學副校長魏世忠亦建議,完善法律制度,強化互聯網平臺責任,將嚴重危害社會的網絡暴力行爲納入公訴案件範圍;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豔建議,針對網暴出臺更完善的法律法規。

在“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檢察機關首次對網絡誹謗行爲進行公訴。2021年,經餘杭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郎某、何某二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將網絡誹謗等網絡暴力行爲納入公訴程序是否可行?

納入公訴?

按照《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兩高頒佈《關於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對屬於誹謗罪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具體包括七種類型:引發羣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檢察機關認爲,“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郎某、何某的行爲,應當認定爲上述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在最高檢察院解釋該案例時提到,因該案被侵害對象爲隨意選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爲被侵害對象,因此可認定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該案由自訴轉爲公訴。

基於網絡發言的匿名性、網暴受害者取證難等原因,似乎由檢查院提起公訴,再由檢察院向網絡平臺調取證據,比公民自行起訴更爲便捷。那麼可否將網絡暴力案件都納入公訴呢?

在今年“兩會”上,代表委員們對此持不同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認爲,因爲網絡暴力的加害方在網絡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受害方刑事自訴需要自行取證,往往比較困難,只有司法機關依法啓動公訴程序,才能及時有效追訴犯罪,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安徽省律師協會監事長周世虹則認爲,網暴是否納入公訴,不能一概而論。“目前對於網暴的懲治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刑事處罰,比如網暴行爲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由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提起公訴;第二層是行政處罰,主要由公安機關給予網暴實施者罰款、治安拘留等處罰;第三層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網暴實施者賠償或道歉。”周世虹表示:“網暴是否納入公訴案件,目前有一定的標準,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大部分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外,還有少部分自訴案件。其中,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便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前四者若“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公訴,而侵佔案則屬絕對自訴案件。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豔東向《財經》E法解釋道,刑法將誹謗罪規定爲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主要是基於保護隱私的理念,同時也基於輕微思想,既不是爲了減輕偵查、檢察機關的負擔,也不是爲了限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而是對國家追訴原則的“限制”,以便保護被害人的利益。

對誹謗案、尤其是網絡誹謗案件採取公訴還是自訴,目前尚無定調,但僅在限定情形下對部分案件適用公訴,無疑是對公民訴權的保障。

在最高檢察院發佈人格權刑事保護指導案例後,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曾在案件述評中表示,目前,對於誹謗案件應自訴爲先還是公訴爲先、抑或公訴自訴並行,還需進一步研究。有意見提出,自訴人有訴權,無論是說服自訴人撤訴,還是建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均有侵害訴權之嫌;還有意見提出,自訴應被公訴吸收。最高檢察院研究認爲,當檢察機關認爲誹謗行爲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應遵循公訴優先原則。

此外,最高檢察院明確了自訴轉公訴的程序: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對自訴人提起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檢察機關可以徵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可以徵求自訴人意見,由其撤回起訴,或建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自訴案件的審理,以公訴案件審理。

另一個問題是,網絡誹謗區別於傳統的誹謗情形,除了主要的發起者外,網暴往往有衆多參與者,跟隨轉發、評論的更多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不責衆”還是“法要責衆”?

目前司法機關在懲治網絡暴力行爲時,不會以“網絡暴力”的概念來定性,而是具體分析每個案子,從現行法律中定性對應行爲,如定性爲侮辱就認定爲侮辱罪,定性爲誹謗認定爲誹謗罪等。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有40位人大代表向大會提交聯名議案,建議加大網絡暴力的刑罰力度,嚴懲惡性網絡暴力事件,爲反網絡暴力專項立法,他們呼籲:一是建議採取專門化、體系化的集中立法來應對網絡暴力,從法律層面明確界定網絡暴力及其範疇,界定言論自由和侵犯他人隱私權等犯罪行爲之間的區別;二是該法案要就預防和懲處網絡暴力等做出明確規定,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爲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及刑事責任。

目前,法律層面並未明確界定網絡暴力的內涵,但學界已有較爲深入的討論。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爲,網絡暴力往往由一個人發起、參與人數衆多、公衆互動頻次高、具備跨平臺傳播等特點,其危害後果不可預測、無法控制,通常伴有侵犯名譽、披露隱私、侮辱人格尊嚴等侵權行爲。

高豔東認爲,具有“誹謗性、誣衊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等特點的言論,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針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的,可被認定爲網絡暴力。

高豔東表示,應該出臺《網絡社交法》:第一,在價值取向上,未來立法應當確立‘網絡言論有邊界’的理念,在肯定言論自由原則的同時,爲網上發言設置紅線;第二,在治理模式上,立法應當確立“治理權下沉”的思路,由平臺承擔主要治理責任,建立“平臺管用戶,政府管平臺”的雙層監管模式;第三,在責任導向上,未來立法應當強化對網暴言論者的溯源治理。

“網暴言論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爲零。對網暴言論應當分類處理,少數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侮辱、誹謗罪處理。多數網暴言論者尚不構罪,但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社交平臺可以採用‘禁言封號’制,跨平臺聯動,同時,立法應當設立改正申訴機制,允許被禁言封號者向監管部門投訴申請公平處理。”高豔東向《財經》E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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