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長護險成兩會保險熱詞,社保“第六險”如何發揮功用?

老齡化加速帶來的不止是養老金的捉襟見肘,還有老年失能人員護理的巨大需求。在這一背景下,被稱爲社保“第六險”的長期護理保險(下稱“長護險”)再次成爲了剛剛落幕的“兩會”上的一大保險熱詞。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多位“兩會”代表委員議案提案或建議意見均涉及到長護險的發展。同時,在3月11日的《政府工作報告》修改情況吹風會上,國務院研究室副主任向東也表示,已根據代表委員的集中建議意見將“穩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補充進了《政府工作報告》。

長護險試點暴露短板

國家衛健委老齡健康司數據顯示,2021年我國約有1.9億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失能失智人數約爲4500萬。

“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失能人員長期護理已經成爲我國人口老齡化過程中突出的問題,因此長護險在近幾年越發受到重視。此次“兩會”中,全國政協委員、原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醫療保障局局長梅亦,全國人大代表、湖南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張琳等 “兩會”代表委員均在議案提案或建議意見中針對長護險發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事實上,隨着長護險這幾年的試點逐漸推廣,長護險在近幾年的“兩會”中被代表委員提及的頻率越來越高。

而在3月11日的吹風會上,向東表示,惠民生方面代表委員的意見建議比較集中,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服務等領域修改近30處。其中在社會保障和服務方面,《政府工作報告》在修改中就補充了“穩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等內容。

長護險(Long Term Care Insurance),也稱長期照料保險,是指爲那些因年老、疾病或傷殘導致喪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長期照顧的人提供護理費用或護理服務的保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也被稱爲社會保險制度“第六險”。

2016年6月,長護險的首輪試點在15個城市正式啓動。2020年9月,長護險又開啓了擴大範圍的第二輪試點。

長護險試點近六年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月召開的全國醫療保障工作會議上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末,長護險試點城市增至49個、參保超過1.4億人,累計160萬失能羣衆獲益,年人均減負超過1.5萬元。

儘管如此,在代表委員看來,長護險在試點中還是暴露出來一些短板。張琳認爲,在試點中長護險存在參保對象各不相同、保障範圍待清晰、資金統籌、待遇支付標準待規範、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建設滯後等問題。

具體而言,在參保對象方面,不同的長護險試點城市覆蓋人羣不同,大部分試點城市的參保對象僅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保障範圍方面,長護險保障範圍缺乏全國統一標準,各試點地區護理項目內容差距較大,全國層面沒有建立具體清單,判定標準也不清晰;而在資金統籌、待遇支付方面,各試點城市標準措施差異較大,例如有的以地方財政補貼爲主、有的從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基金劃撥,居家護理每天支付額度高的100元、低的20元,導致政策實施效果混亂。

另外,在長護險試點中,護理服務供給能力建設滯後、護理服務體系建設薄弱的現象普遍存在。周延禮提出,目前專門提供養老護理服務的機構較少,存在服務面窄、設施數量不足、服務資質低等問題,同時由於服務專業標準和操作規範不完善,具有長期護理資質的專業護理人員更是匱乏。

多方面進一步提高長護險功用

針對長護險目前的痛點,總結各位“兩會”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及建議意見,他們認爲可以從法律地位、覆蓋率、籌資模式、標準建設等方面進一步提高長護險在全國範圍內的功用。

業內人士認爲,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呈現的問題,部分是因爲相關規定不夠明確而帶來的,故需要通過立法爲其發展指明方向。因此,明確長護險的法律地位被多位代表委員認爲是首要任務。

梅亦在其針對長護險建議的第一條中,就表示需加快長期護理保險作爲社保“第六險”的立法進程。梅亦表示,在法律層面,現行社會保障體系包含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制度,暫未包括長期失能人員的保障制度。爲解決長期護理保險的法律定位問題,需要加快《醫療保障法》的立法進程,將長護險作爲立法內容,明確其法律定位、實施主體、籌資機制、保障範圍、監管責任,實現長護險有法可依。

在覆蓋率上,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孫潔建議,應實現長護險城鎮職工全覆蓋,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加快覆蓋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張琳也建議應儘快實現長護險城鎮職工全覆蓋,加快覆蓋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

健全籌資機制也是代表委員們普遍提到的。梅亦建議,長護險的資金籌集應體現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原則,建立健全財政補助、個人繳費、單位繳費、社會捐助等多邊資金籌資機制。孫潔則建議稱,通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賬戶結構,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轉0.2%左右進入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並將個人賬戶中一定比例乃至全部資金轉變成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等方式,減輕醫保基金壓力。

同時,有多個代表委員表示需建立長護險的頂層設計,推進其制度建設,明確其功能定位。在此基礎上,建立長護險全國統一的等級評定、需求評估標準以及全國統一的待遇支付政策框架體系。

另外,商業保險機構目前在長護險中的主要角色是經辦各地的長護險項目,而在多位“兩會”代表委員看來,商業保險機構在長護險業務上應更多參與。周延禮就建議稱,應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養老護理產業發展,逐步提高商業保險服務老年護理問題的能力。張琳則認爲,可以建立稅優型商業長護險。商業保險機構在參與經辦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可發揮其風險評估的專業優勢,建立稅收優惠型商業長護險可以促進保險公司與相關醫療、護理機構合作,降低護理成本。

事實上,長護險的發展已成爲我國“十四五”時期老齡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述“兩會”代表委員的部分建議內容也已“提上日程”。在上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服務體系規劃》中,特別提出要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探索建立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建立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制定全國統一的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標準等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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