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何穎思)在服務期限尚剩一年多時,便稱網絡服務期限即將到期,設備即將淘汰。消費者續費後僅20多天卻停止網絡服務,一直未恢復正常服務……記者昨日從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獲悉,有消費者將長城寬帶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認爲公司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寬帶網絡公司的行爲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服,申請再審。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查後,駁回寬帶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書顯示,梁女士(以下稱“原告”)於2018年3月27日向長城寬帶網絡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稱“被告”)繳費網絡服務費1288元,網絡服務期限爲45個月,至2021年12月27日。2020年8月14日、16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短信,稱寬帶即將到期,設備當晚淘汰,繼續使用請聯繫某經理登記。後該經理亦致電原告。原告於16日向被告支付2240元,續期76個月。2020年9月8日,原告家中網絡中斷。原告通過微信公衆號等多種渠道要求被告恢復網絡,或退費,但被告一直推諉。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退還網絡服務費2690元,並賠償原告損失672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標的額較小,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前述判決已生效。被告不服前述判決申請再審,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查後,駁回其再審申請。

經辦法官指出,經營者在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如實向消費者陳述有關情況,使消費者在切實瞭解商品或服務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是否達成交易的判斷。欺詐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本案中,本院依法認定被告行爲構成欺詐,判令其向原告“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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