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15日訊昨日,銀保監會網站披露了保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保銀保監罰決字〔20222號、3號)。

信息公開表顯示,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保定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三十五萬元。薛曼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定銀保監分局對其警告、罰款七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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