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惠

      免費wifi大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瀏覽網站後遭遇營銷電話騷擾、兒童智能手錶成爲偷窺“眼睛”……今年3·15晚會曝光了不少個人信息泄露的問題。這讓人不禁感到後怕,我們的信息到底是如何被泄露的?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免費公共wifi收集個人信息或侵權

如今,很多商場、餐廳和酒店等公共場所會安裝免費公共wifi,消費者使用的同時也會有一些應用程序自動安裝到手機中。這類免費wifi的應用程序會在後臺大量收集用戶信息,即使用戶從後臺關掉應用程序,也可以通過自啓動功能運行,甚至可能會進入網銀等涉密系統中,造成網銀、支付寶被盜刷,產生資金損失。殊不知,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行爲人利用免費公共wifi收集個人信息可能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六章中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

個人信息被過度搜集或故意泄露的情況也可能成爲通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源頭,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2019年,李某與楊某在某市通過操作儀器收集他人手機號碼,二人被抓獲後,偵查機關發現,作案儀器與配套的APP使用,當儀器連接手機wifi熱點後可以獲取周圍的手機號碼,並能將他人號碼保存於自己的手機通訊錄中,同時通過APP還可以向對應手機發送短信或霸屏短信功能,二人非法獲取他人手機號碼共5萬餘條。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楊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結合二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態度,分別判處李某、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和八個月,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在公共場合連接無保護或來源不明的wifi信號時,大家要警惕wifi陷阱。即使是商家提供的正規wifi信號,也切勿進行涉及銀行卡密碼、各類驗證碼、登錄密碼等與個人資金、信息相關的操作,以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利用兒童智能手錶“偷窺”侵犯隱私權

爲了保障安全,很多家長都爲孩子購置了具備實時定位、高清雙攝、人臉識別、視頻通話等功能的兒童智能手錶,但這種手錶的安全性又如何呢?3·15晚會曝光了一款兒童智能手錶,在被安裝了惡意程序後,後臺可以實時定位、多次採集重要信息,還可以實現遠程控制。測試人員發現,根本原因就在於操作系統過於老舊,各種APP安裝後無需授權就可以開啓多項隱私功能,安全隱患可想而知。

某市曾發生一起利用兒童智能手錶在7個月內騙取112人共計5萬餘元的案件。3名被告人利用電話手錶的防護漏洞合夥開發出了一款黑客軟件,由此可以輕易獲取兒童電話手錶的身份標識號,3人在孩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交“書本費”“班費”“郊遊費”等理由發短信詐騙家長。由於兒童智能手錶同時也與家長的手機綁定,因此家長的手機系統也容易遭到入侵,導致個人信息泄露。

通過兒童智能手錶偷窺和竊聽,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爲。對於兒童智能手錶被偷窺和竊聽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侵害自然人隱私權行爲方式包括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及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等。利用兒童智能手錶偷窺和竊聽他人隱私,就屬於上述侵犯隱私權的行爲。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由於隱私權的特點,侵權行爲一般表現爲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隱私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提醒:

按照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購買兒童智能手錶的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係,經營者應當保證用戶的信息安全,對於兒童智能手錶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作真實、全面的介紹,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於手錶由於操作系統老舊而容易引發偷窺等安全漏洞,商家應當在消費者購買時及時提醒,以免消費者購買後由於手錶存在安全漏洞而造成嚴重後果。生產廠家應當將兒童智能手錶的質量放在首位,生產符合安全標準的兒童智能手錶,讓消費者安心消費。消費者選購時也應特別注意,要選用正規廠商的產品,重視產品質量安全,謹防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發生。

瀏覽不良網站可能會泄露個人信息

消費者在購物前通常會用手機瀏覽網站,瞭解商家或者相關產品,雖然沒有留下電話,但很快會接到相關的陌生營銷電話。今年3·15晚會曝光了這一現象,部分公司爲一些電銷公司搭建外呼系統,提供外呼服務,向用戶撥打騷擾電話,而且可以隱藏真正的主叫號碼。雖然這種方式規避了用戶投訴和業內監管,但其隨意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爲也可能構成侵權。

2020年5月,某公司接連收到用戶投訴,稱其在瀏覽公司推廣網站後,短時間內不斷接到針對用戶瀏覽內容的廣告騷擾營銷電話。警方偵查發現,該團伙作案主要是在推廣頁面中添加了未經瀏覽網頁用戶授權,而跳轉到通訊服務提供商的接口,獲取用戶手機號碼、檢索關鍵詞、IP、瀏覽時間等數據,並將非法獲取的用戶數據存放在雲服務器中,再將數據通過客戶管理系統推送給客戶,達到盈利目的。

伴隨着電子商務和網絡購物的盛行,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問題日益凸顯,由此引發的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網絡詐騙威脅着我們的隱私、財產甚至人身安全。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同時第五十條還規定了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經營者及工作人員對其從網站上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除了不得主動泄露外,經營者還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數據安全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不法分子盜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同時,消費者應當引起重視,特別是瀏覽網站時要注重保護個人信息,不要瀏覽不安全網站。因爲其中的頁面可能會攜帶病毒,導致手機中毒。如接到騷擾電話,消費者可對相關號碼進行標記,拉入“黑名單”或向12321舉報中心舉報,涉及具體行業的,也可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延伸閱讀

指紋面容等生物識別信息受法律保護

案情回顧

郭先生在購買某野生動物世界雙人年卡時按要求錄入指紋和拍照,並留存了個人身份信息。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識別方式由指紋調整爲人臉,並向郭先生髮送短信通知相關事宜,要求進行人臉激活。郭先生認爲對方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年卡入園系統更換爲人臉識別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於是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先生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他在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指紋特徵信息。

法律提示

法院審理後認爲,野生動物世界發送的短信已經構成了新的要約,郭先生明確表示不同意以人臉識別的方式入園,即野生動物世界以短信形式發出的要約對郭先生不發生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欲將其已收集的照片激活處理爲人臉識別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違反了正當性原則,應當刪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信息並不等同於個人隱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人信息可以以合法、正當、必要爲原則進行收集和使用,但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等。二者有所不同,隱私權側重保護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寧,個人信息則是對公民做出與他人不同的區分。

指紋、面容等生物識別信息作爲敏感的個人信息,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爲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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