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退繳贓款憑證怎麼看上去不太正規?”辯護人的問話引起了檢察官注意……

詐騙4100萬餘元,被告人達33人,這起特大跨境網絡投資詐騙案經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中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涉案人員也分別獲刑。此外,吳興區檢察院積極引導偵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漏犯69人。截至3月21日,已有56人被提起公訴,其中15人已獲刑。此外,該院在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和查處了偵查人員黃某貪污、受賄職務犯罪。

150餘人被騙4100萬餘元

“我通過朋友介紹進羣,看到好多羣友炫耀網絡投資賺了大錢,很心動。投資老師、助理每天都讓我抓住投資賺錢的好時機,不知不覺中,我就落入了投資陷阱。”2020年初,沈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自己被騙。

原來,2019年6月,沈某通過朋友介紹進入了一個名爲“安邦系人氣網總決賽”的微信羣。在這個被稱爲投資理財的羣裏,有金融投資領域的老師推薦數字貨幣課程,有羣友交流賺錢經驗,還有事無鉅細的客服人員詳細解釋投資流程……

一個月後,某老師助理在羣中推薦了一款App,羣友紛紛下載使用並交流投資獲益情況。沈某見狀信以爲真,通過該App購買了36.5萬元數字貨幣。但是45天鎖倉期後,沈某試圖提現卻發現操作失敗,自己也被微信羣拉黑。

在全國各地,陸續有150餘名與沈某有同樣遭遇的被害人報案。

2020年8月,這起電信網絡詐騙案被移送至吳興區檢察院。經審查,2019年6月至12月,程某組織召集吳某、盧某等人在馬來西亞實施網絡詐騙活動,非法購買客戶信息,以網絡投資交流的名義組建起一個個股民羣。隨後,涉案人員虛構指導老師、老師助理等多個身份,運用話術騙取被害人信任,繼而誘騙被害人到虛假網絡投資平臺上充值。截至2020年初案發,該詐騙團伙共計騙得4100萬餘元。

2020年12月,吳興區檢察院對程某等33人以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經兩次開庭審理,2021年12月13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程某等6人十五年至十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金;徐某甲等27人分別被判處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導偵查取證追捕漏犯69人

“該案涉案人員衆多、涉案金額大、案情重大複雜,社會關注度高。案發後,檢察機關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辦案檢察官介紹。2020年1月,在知悉案件線索後,吳興區檢察院第一時間召集骨幹力量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在程某的授意下,涉案人員被有組織地劃分爲召集人、總管、後勤保障、組長、小組長、組員等若干角色,形成了大大小小近20個詐騙小組。”辦案檢察官通過提前閱卷、參與案件討論、與偵查人員深入溝通,梳理出一個分工明確、層級分明、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但是,涉案人員地位、分工不同,他們聯繫、接觸的被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交集,每個人聯繫的詐騙對象和涉及的詐騙金額相互交織,取證工作在開始階段非常艱難。

檢察官先後提出了5份補證提綱,引導偵查人員以詐騙小組爲單位開展偵查取證,最終形成完備的證據鏈,程某等33人被提起公訴。同時,檢察官在對各個詐騙小組進行分組逐人梳理排查後,發現並依法監督偵查機關對徐某乙等6人以涉嫌詐騙罪共犯立案偵查。截至今年3月21日,經該院提起公訴,徐某乙等6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七年至三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

2021年6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辦案檢察官重新審視案情,將監督重點落在了參加該詐騙犯罪團伙但犯罪數額難以查證的相關人員身上。檢察官趕赴當地入境管理部門,調取了相關人員的出入境記錄,通過信息比對,發現相關人員與在案人員乘坐的航班高度一致,且一年內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累計時間都遠遠超過30天。隨後,檢察官再次訊問在案人員,對方指認出了一同乘坐航班、跨境實施詐騙的老鄉、同學、親戚……

在認真研究法律適用問題後,吳興區檢察院於2021年6月下旬和7月中旬就丁某等63名“漏網之魚”向偵查機關先後發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和《通知立案書》,並同步送達繼續補充偵查提綱,督促案件起訴後的立案監督和補證工作。截至今年3月21日,63人中已有54人被抓捕到案,其中50人被提起公訴後,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相關監督工作仍在繼續進行中。

退贓環節發現職務犯罪線索

“家屬拿到的退繳贓款手續憑證怎麼看上去不太正規?”2021年3月,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多名辯護人的問話,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該案中,大部分涉案人員都被羈押,許多退贓款項都是家屬幫助繳納。涉案款物管理的背後,隱藏着什麼問題?

檢察官對退贓流程進行了細緻審查,發現偵查機關移送的部分文書卷宗中沒有體現部分被告人的退繳贓款憑證,部分辯護人提供的退贓款收據存在單人收取、缺乏見證人蔘與等問題,文書材料在開具時不規範,並非從執法辦案系統內直接開具並打印出來的,存在在執法辦案系統外私自開具扣押文書等違規情況。

在掌握第一手證據材料後,檢察官通過深入調查,掌握了偵查人員黃某在執法辦案系統外開具扣押文書侵吞追繳的涉案贓款的情況。

通過刑事辦案大數據分析,吳興區檢察院從5起案件中發現,黃某利用辦理或負責刑事案件的職務便利,以退繳贓款從輕處罰等理由讓涉案人員將相關款項交給他個人。在處理涉案財物過程中,黃某採用在執法辦案系統外違規開具扣押文書或不開具扣押文書等手段,涉嫌侵吞公共財物99萬餘元,用於其個人還款和日常消費等開支。僅在程某等人詐騙案中,黃某就涉嫌貪污12人退繳的贓款合計55萬餘元。

2021年4月,該院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了職務犯罪線索,並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對偵查活動中的相關違法情形予以糾正,並以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爲契機,正視隊伍內部執法辦案存在的問題,對相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偵查機關收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後,立即對違規處置的款物依法繳入國庫,對黃某相關違法違紀行爲進行調查處理,並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同時,偵查機關根據檢察機關建議,結合黃某案暴露出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整治了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2021年8月,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後,將黃某職務犯罪案移送至吳興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定,黃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5起案件的退贓款99萬餘元、向涉案人員親屬索賄10萬元,依法以貪污罪、受賄罪對黃某提起公訴。同年9月17日,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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