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一位老朋友,他跟蹤了兩隻5G概念強勢牛股,分享給兄弟們,需要的加微信。”

對財經大V的一些粉絲們來說,上面這句話恐怕不陌生,但如果聽信了,也許就會由“粉絲”變成“韭菜”。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虛假廣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對徐某提起公訴。據媒體披露,徐某就是在某平臺坐擁400餘萬粉絲的私募財經大V。目前,其旗下私募產品已經全部清算。

伴隨着網絡經濟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大V、網紅在自己的平臺上發廣告或以其他方式“帶貨”,由此導致粉絲權益受損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不久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查處一起虛假宣傳案,一位粉絲量超200萬的網紅在銷售某產品時,對其銷售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作出了虛假宣傳,最終被罰款35萬元。

網紅大V發廣告、“帶貨”都無可厚非,但是不能隨意爲之,否則,可能會“引火燒身”。網紅大V發廣告都會涉及哪些法律問題?應該如何規範?粉絲如何避免上當受騙?又該如何維權?《法治日報》記者邀請一線刑事法官和檢察官,對相關問題進行詳解。

對話嘉賓

李峯鑫江西省新餘市望城工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史洪舉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問:很多情況下,粉絲權益受損是因爲受到虛假廣告影響。大V發虛假廣告可能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史洪舉:虛假宣傳,主要是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從刑法上說,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即可構成此罪。

根據刑法,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雖然量刑較輕,但不代表相關行爲人可以輕易逃避處罰。如果行爲人明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等行爲而依然幫助其廣告的,以共犯論處。有關司法解釋也明文規定,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爲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問:除了虛假廣告罪外,大V在發廣告、“帶貨”時還可能涉嫌構成哪些犯罪?

史洪舉:從刑法上說,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還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譬如,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銀行賬戶收取、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資金,而依然辦理銀行卡、U盾、手機卡租售給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明知他人的微信、銀行賬戶涉嫌流轉網絡犯罪活動資金而被封控,卻提供技術手段幫其解封的行爲,都可能觸犯該罪。

如果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相關許可而經營國家專賣、專營物品或從事特許活動,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未經許可經營菸草製品,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發行非法出版物;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李峯鑫:大V推廣的鏈接內容要符合法律法規,如果鏈接到賭博網站,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

問:大V做廣告、“帶貨”要履行哪些法律義務?

史洪舉:一些主播和財經大V顯然不能止於“拿錢發鏈接”,而應對其所推薦的商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大V帶貨、引流的行爲完全符合替商家宣傳商品並因此獲利等要件,依然屬於代言人或推薦人。

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是指在廣告中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人。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爲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領域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問:粉絲(投資者)應該如何避免上當受騙?

李峯鑫:首先要避免盲目崇拜。特別是對於投資行爲,本身就具有一定風險。要清楚,投資圈沒有救世主、也沒有預言家,但一定不乏吸血鬼和陰謀家,一些所謂“專家”成功的背後是“倖存者偏差”以及“抬轎子”的手法。 

其次要注意甄別。還以投資行爲爲例,一些虛構的如境外股票交易平臺、股票虛擬盤類詐騙時有發生,投資者一定要甄別相關平臺是否合規合法,不能因爲崇拜代言人就盲信盲從,忽略風險。

其三是要及時維權,當發現交易平臺、交易軟件不合法,或者發覺自己被詐騙時,一定要及時止損、及時報警,最大程度挽回個人損失,不能有任何的僥倖心理。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並非一句空話,事關個人財產權益,投資者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

問:粉絲(投資者或消費者)遇到權益受損時應該如何維權?

李峯鑫:作爲投資者,面對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不同救濟方式:如果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稱述、欺詐發行等原因導致權益受損的,可以通過證券集體訴訟來維護權益;如果有委託投資合同或者合作協議,而對方存在欺詐等違約行爲的,則可以要求民事賠償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史洪舉:投資者受到相關損失的,如果是通過正規的證券公司、理財平臺進行投資的話,那麼可依照證券法規定,請求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行爲人或者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如果相關理財平臺是未經批准而成立的“山寨公司”,公安機關已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話,那麼投資者可到公安部門報案並登記損失情況,由審理該刑事案件的法院判決相關行爲人承擔退賠責任。

對於購買商品的消費者來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消費者因經營者的虛假廣告導致合法權益受損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短評

大V等公衆人物在享受粉絲追捧的同時,一定要時刻提醒自己作爲公衆人物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要對法律心存敬畏,對所要代言推廣的商品或服務擔負起審查之責,這既是對粉絲負責任,也是對自己的保護。

身爲公衆人物,大V應以身作則,爲粉絲樹立榜樣。如果看到有利可圖,就把道德法律拋在腦後,嘴上拿粉絲當親人,心裏視粉絲爲韭菜,打着“一起賺錢”的旗號把粉絲往溝裏帶,甚至不惜違法違規,那必然是自毀形象、自斷前程。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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