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黃靈靈 黃一靈

3月25日晚,滬深交易所發佈互聯互通存託憑證配套業務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規則明確,參與中國存託憑證(CDR)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爲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達50萬元;對中國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爲10%。

漲跌幅限制爲10%

爲落實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滬深交易所發佈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做市業務指引三項配套規則。

暫行辦法建立中國存託憑證上市及審覈相關機制,明確了上市條件,包括市值不低於200億元、境外上市滿3年、初始規模爲5000萬份及5億元市值以上等。

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出規定,明確個人投資者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爲50萬元,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在交易規定方面,暫行辦法明確,對中國存託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爲10%,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滬深交易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爲20%;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爲基礎證券首次在交易所上市中國存託憑證的,適用交易所交易規則等關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漲跌幅限制的規定。

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去年12月24日,滬深交易所就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配套規則徵求意見。

上交所表示,在充分吸收前期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內容的基礎上,上交所對照證監會《監管規定》,在適用範圍、上市審覈安排、終止上市情形與程序、持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方面,對原暫行辦法進行進一步優化調整和更名修訂,形成了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

上交所接下來將根據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做好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服務,持續深化跨境合作機制,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深交所表示,徵求意見期間,存託人、託管人、券商等市場各方就強化投資者保護以及優化發行、交易、跨境轉換流程機制等提出了意見建議。深交所在認真研究討論的基礎上,充分吸收採納合理意見,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規則內容。上述三項配套規則發佈後,深交所還將繼續制定和發佈相關實施細則。

深交所將做好細則就緒、技術系統改造、市場服務後續工作,有序拓寬境內外企業雙向融資渠道,紮實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高水平開放,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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