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高出司法解釋:買賣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當寵物一般不作犯罪處理

新京報訊(記者 沙雪良)4月7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其中明確:涉案動物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爲寵物買賣、運輸的,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新規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技術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羣。但近年來,因買賣人工繁育鸚鵡而被追究刑責的情形屢有發生。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將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案件與涉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野生動物的案件同等對待。

今天發佈的《解釋》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1)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2)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爲寵物買賣、運輸的。

“對破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作特殊考量,確保符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也屬於野生動物資源,應當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種羣和野外種羣按照同一標準進行管理,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和野生動物保護,也不符合社會公衆的一般認知。據此,《解釋》對破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資源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作出上述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也屬於野生動物範疇,也在刑法的保護範圍之內。《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調整時,根據有關野外種羣保護情況,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有關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野生動物的人工種羣,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羣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由此,可以明顯得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動物在內的結論。例如大熊貓,不少是人工繁育。將人工繁育的大熊貓一概排除在刑法保護之外,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常識常理。

“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確實具有特殊性、複雜性,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有鑑於此,《解釋》專門針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解釋,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羣。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共有三批30種動物被列入相應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二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爲寵物買賣、運輸的。最高法研究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解釋,從實踐來看,有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時間長、技術成熟,對相關案件的刑事追究更應當慎之又慎。例如,據媒體報道,費氏牡丹鸚鵡原生地爲非洲熱帶叢林,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被覈准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費氏牡丹鸚鵡被引入我國,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歷史,技術十分成熟。由於歷史原因,多數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對於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特別慎重,要重在通過完善相關行政管理加以妥善解決。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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