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依法依規開展、平穩有序推進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核發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企業許可證)工作,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煙法〔2020〕205號)、《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菸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規範審批。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發生產企業許可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放管結合,創新機制。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新增許可事項前提下通過調整許可範圍,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推行電子政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創新信用管理體系等機制,努力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問題導向,分類施策。充分考慮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現狀,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有針對性地對相關生產經營主體進行業務指導和政務服務,分步推進,保障許可證核發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二、許可範圍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生產經營活動,應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範圍歸爲三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產品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霧化物類)、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用菸鹼類),具體包括:

(一)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產品類)。

1.煙彈生產(內銷/出口);煙彈代加工;煙彈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2.電子煙煙具生產(內銷/出口);電子煙煙具代加工;電子煙煙具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3.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生產(內銷/出口);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代加工;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品牌持有(內銷/出口)。

(二)生產企業許可證(霧化物類)。

霧化物生產(內銷/出口)

(三)生產企業許可證(電子煙用菸鹼類)。

電子煙用菸鹼生產(內銷/出口)。

根據《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加熱捲菸煙具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具體爲:加熱捲菸煙具生產(內銷非零售*/出口);加熱捲菸煙具代加工;加熱捲菸煙具品牌持有(內銷非零售*/出口)。內銷非零售*”僅指中國境內生產類企業之間的產品銷售行爲,相關產品不得在零售市場銷售。

三、許可條件

(一)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

2.有生產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3.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

4.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述生產企業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許可。

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除應當具備上述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電子煙委託經營協議等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直接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生產經營業務的,應當單獨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生產企業許可證:

1.生產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生產經營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鹼等的;

2.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取消從事電子煙有關生產經營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存在生產銷售僞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生產經營等行爲,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生產企業許可證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與申報信息存在重大差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生產企業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申請人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期間的;

7.申請人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的電子煙產品未在中國境內獲得註冊商標的;

8.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四、受理審批

(一)辦理機關。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申請辦理生產企業許可證,由申請人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查,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可以通過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證辦理窗口線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務服務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線上提出申請。

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單獨領取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由其所屬法人單位向該分支機構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持有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許可範圍、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經營主體發生改變或者具有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生產企業許可證。

(三)審批時限。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審批時限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需要聽證、評審、檢驗、檢測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外承諾縮減期限的,以承諾期限爲準。

(四)受理審批。申請人申請領取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由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生產企業許可證。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強化監管。嚴格市場準入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監管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予以公示。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完善監管措施,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

(二)分步推進,平穩過渡。嚴格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妥善處理存量企業的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等工作。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將整體統籌,研究制定排期安排,各相關企業應按排期要求提交申請,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許可條件、程序等開展受理、審批、發放工作。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的業務指導和政務服務,分步推動,確保平穩過渡;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持續規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切實推動電子煙產業發展有序,實現電子煙產業治理規範化、法治化,切實維護消費者及電子煙企業合法權益。

(三)狠抓落實,注重實效。在嚴格落實責任要求下,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工作,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着力抓好貫徹落實,抓好制度創新,抓好市場監管,確保各項措施全面落地,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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