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 | 胡東輝

最近新股上市首日破發又多了起來,有券商因新股破發遭到投資者索賠。科創板一隻新股4月8日上市,開盤即破發,至收盤跌幅高達34.66%,是今年以來新股上市首日破發幅度最大的。這隻新股的發行價爲60.88元,上市首日收盤價爲39.78元,按收盤價計算,中一簽虧損10550元。這是憑運氣虧錢,找誰說理去?但有投資者靈機一動向券商索賠,理由是他本來是要棄購的,但券商營業部提前一天把他賬戶中的資金按新股繳款所需金額凍結了,使得他無法將資金全部轉走以實現棄購。券商此舉本來是想爲客戶提供貼心服務,感覺有點冤。

破發常態化下的新問題

根據新股申購規則,網上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籤後,應履行繳款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如果中籤新股的投資者想棄購,有權將資金賬戶中的資金在T+2日日終前轉出。如果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籤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網上申購。這也就是說,那名中籤該新股的投資者本來是可以棄購的,而且棄購也確實可以避免新股上市破發帶來的資金損失。

中籤新股的投資者是否棄購完全是個人的選擇,與券商營業部本來沒有任何關係。但有些券商營業部爲了讓客戶有更好的體驗,會提供額外的貼心服務。比如,中籤新股的投資者一般都會收到短信通知,並且還會接到電話通知,賬戶中新股繳款資金不足的話,下午還會再次接到電話通知。還有些券商覺得這樣服務還不夠貼心,又提供新股繳款資金提前凍結服務,確保客戶不會因爲誤操作導致新股繳款資金不足。新股繳款資金提前凍結服務是在新股穩賺不賠時設計出來的,沒有考慮到當新股破發常態化時,投資者也有棄購的需求,所以現在就碰到新問題了。

券商未籤協議確有過錯

那位投資者現在就提出了這個問題,他說本來想棄購,但資金被券商營業部提前凍結了,無法轉走資金以實現棄購。涉事券商的問題在於沒有跟他事先簽署新股中籤資金提前凍結協議,所以涉事券商也自知存在過錯,提出用交易費打折來作爲補償。如果他們之間已經簽過協議,券商就不存在過錯,也就無需承擔責任。那位投資者抓住券商的過錯,作爲自己索賠的理由,說明他比較善於利用規則來主張自己的權益,無可厚非。券商既然有過錯,那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如何賠償可以進行協商,但不賠償恐怕說不過去。

話再說回來,那位投資者當初是不是真的想要棄購呢?可能想過,但或許態度並不堅決,因爲他當時並不能確定上市後一定會破發。如果他當時棄購的態度很堅決,應該及時跟券商營業部聯繫說明情況,在那時就協商解決辦法,比如,這隻新股堅決不要,上市即拋,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歸券商,這樣才比較公平。其實他打的如意算盤是,如果上市沒破發,盈利就笑納了;破發了的話,就找券商索賠。因爲他在新股上市破發後才說當初是要棄購的,沒法證明他要棄購,說服力不強,做法也不厚道。但券商工作確有疏漏,被他鑽了空子。

要讓客戶自由便利選擇

這件事對券商的教訓是,爲客戶提供貼心服務是應該的,但得合規,並且要周全嚴密。比如,除了事先要籤協議,還要把棄購的選項考慮進去,給客戶棄購創造便利條件。上述事件中,客戶如果要棄購,必須向券商營業部申請走棄購和解凍資金的流程,這太麻煩了。既然棄購是投資者的權利,爲什麼還要讓客戶申請呢?讓客戶直接在交易軟件或APP終端自行操作解凍資金不行嗎?在這個操作過程中,系統可以設置幾次提示,提醒客戶,解凍資金並轉走將會造成中籤新股的棄購。這樣就盡到了告知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後續麻煩問題。

對券商來說,凡事都要想周全一些,不能光想到新股不敗時中籤新股都對客戶有利,也要想到新股也有破發的時候,中籤新股也可能會對客戶不利,因此在設計操作流程時兩種情況都要照顧到,爲客戶自由選擇創造便利條件。對投資者來說,不能再盲目申購新股了,申購新股前至少要看一看基本財務數據,覺得破發風險大的就不要申購了。中籤後再決定棄購畢竟有些麻煩,而且決定是否棄購時容易糾結,將來上市後也容易懊惱後悔,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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