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林郭勒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存在以贷还贷掩盖资产质量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事实。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其罚款4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1日。

此外,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锡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显示,王艳晟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贷还贷掩盖资产质量直接责任人,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其警告,罚款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4月1日。

官网显示,内蒙古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末,内蒙古银行资产总额1401.5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064.9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68.36亿元(未经审计)。

银保监会网站于2021年2月7日发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内蒙古银行王艳晟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银保监复〔2021〕51号)显示,核准王艳晟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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