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佈的林郭勒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顯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分行(以下簡稱“內蒙古銀行錫林郭勒分行”)存在以貸還貸掩蓋資產質量等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違規事實。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其罰款40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4月1日。

此外,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錫銀保監罰決字〔2022〕13號)顯示,王豔晟爲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分行以貸還貸掩蓋資產質量直接責任人,錫林郭勒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其警告,罰款6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4月1日。

官網顯示,內蒙古銀行成立於1999年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2009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出資入股成爲第一大股東,正式更名爲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末,內蒙古銀行資產總額1401.56億元,各項存款餘額1064.93億元,各項貸款餘額768.36億元(未經審計)。

銀保監會網站於2021年2月7日發佈的《內蒙古銀保監局關於內蒙古銀行王豔晟任職資格的批覆》(內銀保監復〔2021〕51號)顯示,覈准王豔晟內蒙古銀行錫林郭勒分行行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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