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營企業職務侵佔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營企業職務侵佔犯罪典型案例情況通報

(2022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穩增長、促創新、增就業、惠民生等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職務侵佔等內部貪腐問題困擾民營企業發展,嚴重影響企業合法權益。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要求,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一批《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營企業職務侵佔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從嚴打擊民營企業腐敗犯罪,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司法保護質效。

此次發佈的6起典型案例分別是S保險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保險黑產”犯罪團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職務侵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Y電商企業運營人員雷某某職務侵佔案,D科技公司營銷中心總監張某某、經理羅某某職務侵佔案,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王某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M、N全國連鎖飲品企業運營經理常某某職務侵佔案,Z公司技術服務部門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職務侵佔案。該批典型案例的選編注重反映職務侵佔案件犯罪特點,着眼民營企業腐敗治理,進一步提煉檢察履職工作經驗和案例指導意義。

這批案例涉及銀行保險、電商、電子產品、快消品、輪胎製造領域民營企業。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行爲人運用專業知識,利用相關業務程序、制度漏洞作案。如Y電商企業運營人員雷某某職務侵佔案,雷某某利用虛擬物品採購報銷監督制度漏洞騙取公司錢款。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王某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王某某基於銀行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利用銀行櫃面業務系統漏洞侵佔銀行鉅額資金。二是虛增交易環節,以“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的方式侵佔公司財產。如D科技公司營銷中心總監張某某、經理羅某某職務侵佔案,張某某、羅某某以虛增二人蔘股的公司爲總經銷的中間交易環節,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三是採取虛報、冒領薪酬,“公費私收”方式侵佔公司財物。如M、N全國連鎖飲品企業運營經理常某某職務侵佔案,屬於典型的“螞蟻搬家”式職務侵佔行爲。四是共同犯罪情況突出,作案羣體層級分佈廣。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爲共同犯罪。如S保險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保險黑產”犯罪團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職務侵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保險公司員工內外勾結形成黑色產業鏈,犯罪團伙分區域分層級作案,以“掛單”形式騙取公司大量錢款。Z公司技術服務部門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職務侵佔案,該案共同犯罪人員達46人,涉及該公司在全國80%的銷售網絡。

在辦理職務侵佔案件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能動履職,多措並舉,落細落實民營經濟司法保護檢察政策。如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王某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採納抗訴意見,準確定性本案爲職務侵佔案件。S保險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保險黑產”犯罪團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職務侵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對於案件中侵犯衆多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爲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保護公共利益。D科技公司營銷中心總監張某某、經理羅某某職務侵佔案,檢察機關加強訴源治理,向D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公司積極整改,進一步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堅持依法懲處與平等保護相結合,正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能動履職,不斷提升辦案質效。同時,堅持標本兼治,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結合涉案企業合規工作,幫助企業構建內部反腐“防火牆”,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關於印發

職務侵佔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爲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範引領作用,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S保險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保險黑產”犯罪團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職務侵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等6件案例作爲職務侵佔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鑑。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2年4月19日

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營企業

職務侵佔犯罪典型案例

1

S保險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

“保險黑產”犯罪團伙

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

職務侵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掛單”  “保險黑產”  法律監督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訴源治理

【要旨】

保險公司員工內外勾結形成黑色產業鏈,以“掛單”形式騙取公司錢款,構成職務侵佔罪。對於多區域多層級團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綜合運用立案監督、追捕追訴等方式,深挖徹查漏犯漏罪。對於在刑事案件中侵犯衆多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爲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對於在辦案中發現的社會治理問題,可以通過企業合規、檢察建議、普法宣傳等方式,有效推動行業治理,優化法治營商環境。

一、基本案情

中國S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繫上海保險行業龍頭企業之一,徐某乙系S公司現代部業務總監,張某某、顧某某等9人系S公司現代部業務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組織“保險黑產”犯罪團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與徐某乙合謀,由徐某乙指使張某某、顧某某等人收集並控制S公司新進保險業務員賬號。徐某甲、朱某某利用從他人處購買的包含保單號、投保日期、保險險種、保單金額、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內容的1萬餘條保單信息,冒充S公司員工聯繫投保人,以“產品升級”“原保單全額退保”等爲名,誘騙投保人將原保單退保後購買新保單,將新保單“掛單”在新進保險業務員賬號下,獲取S公司支付給新進業務員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等額外獎勵184.8萬餘元。同時,還查明劉某某、徐某丙等2個團伙(另案處理),以相同手段進行“保險黑產”犯罪活動,上述3個團伙共騙取S公司新進業務人員津貼800餘萬元。此外,“保險黑產”犯罪活動還造成S公司大量保單退保、投保人投訴,嚴重影響正常經營活動,直接涉及保單3000餘張、保單金額達1000餘萬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單權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6月至12月,以職務侵佔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案對徐某甲、朱某某、劉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訴。同年9月至12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先後對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職務侵佔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其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分別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以職務侵佔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引導偵查取證,準確定性案件。2020年8月起,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立案多起保險公司被騙新進保險代理人佣金的報案,涉案金額數百萬元。案發後,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圍繞嫌疑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等關鍵事實,深入分析研判並準確認定:一是保單具有真實性;二是“保險黑產”犯罪團伙將保單“掛單”在新進保險業務員名下目的是騙取新人獎勵,這一“掛單”行爲本質上利用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三是通過“掛單”行爲多獲取的新人訓練津貼、增員獎金額爲職務侵佔金額。同時,要求偵查機關針對涉案金額進行取證和審計,爲案件順利查辦奠定紮實基礎。

2. 加強案件審查,深挖漏犯漏案。針對案件人數多、層級多,以及犯罪呈現黑灰利益鏈、產業鏈的特點,對案件開展全面審查,梳理犯罪團伙人員架構,區分涉案人員層級作用,加大訊問力度,發現S公司業務總監徐某乙不僅與徐某甲共謀實施犯罪,還與其手下9名業務主任共同實施犯罪,遂對上述9人及時提出追捕、追訴意見,並全部追捕追訴到案。同時發現S公司另一個營業部也涉及“保險黑產”犯罪,涉案金額300餘萬元,遂對涉案的劉某某犯罪團伙監督立案,先後立案5件25人,其中23人已判決。

3. 提起公益訴訟,保護公民信息。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被告人涉嫌非法買賣保險投保人個人信息的行爲,遂對該線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在進一步調取相關證據後,對4名相關人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決相關被告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永久刪除存儲在電腦中的公民個人信息、賠償公共利益損失共計人民幣32.5萬餘元。

4. 制發檢察建議,推動行業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保險公司未嚴格審覈保險銷售人員身份、投保人信息未加密等問題,向該公司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企業切實整改、嚴格管理、合規經營。同時,就行業中暴露出的問題,向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制發檢察建議,就投保人信息管控、業務賬號使用管理、從業人員身份審覈、投訴退保件處理等8個方面提出建議,均被採納。此外,聯合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相關保險企業,精準對接行業實際需求,以線下培訓交流、線上直播授課的形式開展系列普法講座,爲長三角地區的5萬餘名保險從業人員開展警示教育直播培訓。

三、典型意義

1. 堅持辦案與監督並重,在依法查處企業內外涉案人員的同時,提升監督質效。“堅持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是新時代檢察機關司法職能與法律監督職能融合發展的體現。檢察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一要積極開展立案監督,在辦案中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違法情形,提高線索發現處理能力。二要推進偵查活動監督,就新型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與偵查機關會商研判,提高偵查取證活動有效性、針對性。三要依法追訴漏犯,針對團伙犯罪案件開展分區分級精準化審查,釐清案情與人員組織架構,及時糾正遺漏起訴同案犯,全鏈條摧毀犯罪網絡。

2. 刑事與公益訴訟業務實質性融合,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一方面,檢察機關要牢牢把握職責定位,推動“四大檢察”全面協調發展,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內部線索移送制度,完善辦案協作機制。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作爲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對刑事案件中侵犯衆多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爲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全面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護力度,以求極致的標準提升檢察工作質效。

3. 懲治犯罪與訴源治理結合,多措並舉,更好發揮法治對行業健康發展的引領、規範、保障作用。檢察機關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法能動履職,做深做實做細訴源治理,提升國家治理效能。結合辦理的案件,要紮實開展調查研究,查找行業領域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及時向案發單位、有關部門提出加強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議,通過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考察評估、檢察建議、普法宣傳等手段,深入開展專項整治,達到辦理一批案件、解決一類問題、治理一個行業的效果,實現更高層面、更高水平的源頭治理。

2

Y電商企業運營人員雷某某

職務侵佔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虛擬物品採購  引導取證  合規經營  電商平臺反腐敗  

【要旨】

在辦理涉電商企業職務侵佔案件中,要結合互聯網新經濟模式特性,準確認定非法佔有目的,釐清職務侵佔與挪用資金犯罪的界限,嚴懲電商企業內部腐敗。針對電商職務犯罪案件中虛擬物品電子數據取證難、查處難、易滅失等問題,檢察機關要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針對案件暴露出的企業內部腐敗問題,制發檢察建議,推動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規經營,同時提出建議督促電商平臺優化規則,完善反腐敗機制制度,爲電商企業與行業健康發展營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擔任經營牆布的浙江某公司(以下簡稱Y電商企業)品牌運營期間,利用幫公司線上推廣品牌、採購直播設備、申請某電商平臺店鋪等職務便利,編造將錢款用於向公司某直播平臺刷禮物、找就職於電商平臺的朋友公關等事由,向公司申領備用金、公關費等共計人民幣180295.05元並佔爲己有,用於個人揮霍。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雷某某以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5日,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引導偵查,把準案件定性。公安機關以雷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爲查明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調查雷某某挪用錢款去向、個人經濟情況、公司財務管理規定及向雷某某的催討記錄等,查明雷某某存在使用虛假收據報銷的侵吞行爲,揮霍購買奢侈品的錢款處置事實,自身及家庭無力償還的經濟狀況,最終明確雷某某非法佔有公司錢款的主觀故意,將案件準確定性爲職務侵佔,依法保護企業財產。

2. 加強覈實,查找管理漏洞。傳統企業員工報銷的財務管理制度一般是員工憑發票、銷售單據經層層審批後報銷,員工購買的物品、服務有發票單據可予證明,物品、服務在公司一定範圍內公開可見。但電商企業中如充禮物、提熱度等虛擬物品並非有形可見,企業若不跟進監督覈實,不容易察覺,易造成經濟損失。本案爲覈實雷某某是否將錢款用於爲公司在某直播平臺的賬戶刷禮物以提升熱度,檢察機關通過了解該直播平臺刷禮物的操作方式,引導公安機關從雷某某手機中查找平臺幣的購買記錄,從而證實其辯解的虛假性。

3. 主動作爲,助力企業反腐。涉案電商企業申請在某電商平臺開設旗艦店,其符合條件卻未通過,轉而尋求非正規渠道。雷某某謊稱認識該電商平臺工作人員可幫助企業公關,向公司申領公關費後供自己消費揮霍。案件審結後,檢察機關向涉案企業制發檢察建議,引導企業端正思想認識,杜絕“走偏門”的僥倖心理,促進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同時,針對電商平臺店鋪申請環節准入門檻不透明、信息告示不明晰、易造成廉潔風險等問題向電商平臺提出建議,督促平臺改善反腐敗管理機制,從制度、技術等層面堵塞監管漏洞,加強平臺反腐敗信息公示,不斷完善平臺反腐敗機制。

三、典型意義

1. 依法嚴懲企業內部腐敗,有力維護電商企業合法權益。電商企業作爲互聯網新經濟模式的重要推動者、參與者、引領者,爲經濟發展提供了新的動能。其商業活動多具有推廣行爲線上化、虛擬化、電子化特點,犯罪隱蔽性逐步增強,案件查辦難度進一步增大。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本案,從還款能力、錢款去向、有否作假行爲等方面準確認定被告人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釐清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精準把握案件罪名,促進法律正確適用,依法嚴懲電商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2. 深挖徹查電子證據,積極引導電商職務犯罪取證。對電商企業員工在品牌推廣中“刷禮物”、“買流量”等採購虛擬物品的行爲,檢察機關抓住“付款記錄”這一關鍵電子數據證據,有效破解了電商職務犯罪中虛擬物品電子數據取證難、查處難、易滅失等問題,爲企業監督虛擬物品採購、偵查機關提取電子數據提供指引。同時檢察機關深入調查被告人經濟狀況、企業違規經營等情況,對認定被告人主觀故意的證據予以補強,挖掘出電商企業存在的風險隱患,提升了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 充分延伸檢察職能,深入推進電商企業合規經營。及時排查發現電商企業案件背後的社會風險隱患,主動提出對策建議,促進在更大範圍、更深層次解決影響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一方面,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違規行爲,運用鮮活的案例加強警示教育,提升企業和員工法律意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助推訴源治理,防範企業內部刑事犯罪風險。另一方面,對容易引起大衆誤解的電商平臺腐敗問題提出建議,推動平臺及時優化規則,着力提升平臺與商家溝通成效,努力爲電商企業與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環境、提供更加優質的法治保障。

3

D科技公司營銷中心

總監張某某、經理羅某某

職務侵佔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虛增交易環節  立案監督  追贓挽損  社會治理

【要旨】

檢察機關在履行民營經濟保護職能過程中,要主動“走出去”,通過搭建檢企交流平臺、開展立案監督爲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面對虛增中間交易環節等新型疑難案件,通過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體系。要堅持目標導向,多措並舉追贓挽損,守護好民營企業的“錢袋子”,同時延伸檢察職能,積極參與企業合規經營社會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某某先後擔任廣州D公司西南區域營銷中心雲南辦事處高級經理和西南區域營銷中心總監,被告人羅某某先後擔任上述辦事處經理和高級經理。期間,二人利用負責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產品及配件”(以下簡稱:某產品)在雲南區域的銷售業務,指使該公司銷售人員分別向廣州公司及客戶故意隱瞞可以直接進行交易的真相,虛構必須通過雲南區域總經銷才能進行交易的事實,以此虛增二人蔘股的昆明A公司、雲南B公司作爲總經銷的中間交易環節;後二人再利用負責審覈及審批某產品銷售價格的職務便利,幫助A公司、B公司以較低價格從廣州公司購入某產品,隨後以較高價格轉賣給客戶,通過“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的方式侵佔D公司的財產共計人民幣155萬餘元,最終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東分紅的名義從中獲取個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對二人提起公訴。2021年9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以犯職務侵佔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搭建平臺掌握信息,依法監督立案。2016年9月,黃埔區人民檢察院與區工商聯共同搭建“黃小明之非公經濟法律服務平臺”(黃小明系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的暱稱,寓意公開透明),該平臺旨在爲企業提供涉法涉訴需求反饋渠道及定製法律服務,企業可一鍵直通檢察機關。2020年初,廣州D公司通過該平臺向檢察機關反映,該公司多次以雲南辦事處工作人員涉嫌職務侵佔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以主要犯罪行爲發生在外地,且證據不足爲由未受理D公司報案,也未出具不立案文書。黃埔區人民檢察院經查認定,被害單位廣州公司位於黃埔區,而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隨後,黃埔檢察院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從法律適用、證據採信等多方面進行釋法說理,得到了公安機關認同和支持;同時對案件初查提出偵查取證建議,引導公安機關赴雲南調取關鍵證據。2020年7月21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2. 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提高辦案質效。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二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單位各執一詞,雙方說法均缺乏證據予以印證。由於本案犯罪行爲地遠在雲南,且當時正值雲南多地接連突發新冠肺炎疫情,導致遲遲調取不到重要證據,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辦案檢察官果斷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前往雲南等地詢問證人,自行調取銷售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查明瞭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中間交易環節,以二人暗中參股的A公司、B公司“低買高賣”方式從中截取廣州D公司利益的犯罪事實。

3. 精準施策開展教育轉化,促成退賠、取得諒解。一方面,圍繞自行補充偵查的新證據訊問二被告人,並有針對性地出示證據,徹底駁斥無罪辯解,打消僥倖心理。另一方面,充分闡明認定職務侵佔罪的理由、法律依據和認罪認罰、退賠與否將面臨的不同量刑建議幅度,促使二人轉變態度,自願認罪認罰並退贓退賠,爭取從寬量刑建議。隨後,二被告人經與廣州D公司協商,退還了認定的職務侵佔金額及其他不當經營行爲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共計900餘萬元,補償了公司的損失,取得了公司的諒解,檢察機關也對二被告人提出了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並被法院採納。 

4. 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促進企業合規經營。案件辦理後,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全面梳理檢視廣州D公司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發現公司存在權限下放過於集中、內部覈查跟蹤不到位、監察機制運行不健全等內生問題。爲此,檢察機關向廣州D公司發出檢察建議,指明該公司存在問題,提出合理配置人員權限、完善內部監察機制的有效建議,督促公司積極整改,進一步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推動企業健康發展。廣州D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整改落實。

三、典型意義

1. 創新工作方式,搭建檢企交流平臺,積極開展立案監督爲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涉企業經濟犯罪案件,往往存在案情複雜、民刑交織、跨地域犯罪、企業掌握證據較薄弱等特點,爲企業報案順利啓動立案程序帶來一定障礙。檢察機關爲更好履行民營經濟保護職責,可以通過與工商聯緊密聯繫、共建檢企交流平臺等方式暢通企業向檢察機關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更好傾聽企業聲音。在掌握企業權益受到侵犯的線索後,檢察機關要積極向企業提供證據蒐集指引,在必要時依法及時開展立案監督,確保刑事案件順利從企業內部調查進入司法程序,使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全方位保障。

2. 強化訴前主導,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並舉破解辦案難題,爲新型疑難案件夯實證據體系。在辦理作案手法新型隱蔽、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等疑難複雜的職務侵佔案件時,檢察機關要強化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能力,把準案件定性、取證方向,開列切實可行的引導偵查提綱,必要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補強關鍵證據。對虛增交易環節類型的職務侵佔案件,要注重從被害單位查實行爲人職權內容、與客戶的正常交易模式、成交價格等證據,從涉案交易對象查實虛增交易環節後的異常交易模式、成交價格等證據,並鎖定行爲人在異常交易中發揮的作用、“低買高賣”價差利得的流向,綜合認定職務侵佔犯罪事實,精準認定犯罪數額。

3. 堅持目標導向,多措並舉追贓挽損,守護好民營企業的“錢袋子”。檢察機關在查辦企業產權受到侵害的案件時,要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充分利用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法律制度和手段,將退贓退賠情況作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和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依據,對積極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考慮變更強制措施、提出寬緩量刑建議,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贓退賠,挽回企業損失,維護企業合法權利,保障企業的經營發展。

4. 延伸檢察職能,精準制發檢察建議,推進源頭治理。優質的檢察建議是訴源治理的寶藏。對於企業而言,既需要在權益被侵犯後得到及時救濟,也迫切希望能預知風險、堵塞漏洞。因此,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侵犯企業權益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剖析案發成因,通過精準制發檢察建議,指導、幫助涉案企業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增強刑事風險防控能力,從源頭封堵職務侵佔等侵犯企業利益行爲的生存空間。

4

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

主辦會計王某某

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挪用資金  業務系統漏洞  抗訴改判  追贓挽損  防範金融風險

【要旨】

該案系金融系統管理人員利用銀行櫃面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漏洞侵佔銀行鉅額資金的案件,檢察機關釐清資金去向,結合套取資金數額、資金用途和償還能力等客觀行爲,綜合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精準抗訴併成功改判。檢察機關在夯實證據基礎的同時注重爲企業追贓挽損,結合案件特點和資金流向,聯合公安機關、金融部門在第一時間找準追贓挽損的最佳路徑,積極爲企業挽回損失。積極延伸檢察職能,主動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以案釋法對金融領域從業人員進行警示教育,制發檢察建議助推金融行業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有效堵塞金融系統漏洞。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調任貴州A商業銀行下屬支行主辦會計,協助支行行長負責對銀行櫃員、櫃面業務、資金調撥、內部操作風險等進行管理,權限高於一般櫃員。工作期間,王某某發現該銀行業務系統存在10萬元以下個人無卡存款業務不需要經過審批即可辦理的漏洞,爲籌集網絡賭博資金,於2020年4月15日至19日,利用該業務系統漏洞及主辦會計的職務便利,在沒有存入資金的情況下僞造現金存款憑證虛增聶某某等2人賬戶資金,再從聶某某等2人賬戶將資金轉移,套取銀行資金7筆共計59.34萬元,其中49.99萬元用於網絡賭博。同月19日,王某某將款項全部歸還。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再次採用相同手段,利用吳某某等4人賬戶套取銀行資金135筆共計1223.84萬元,其中1203.79萬餘元用於網絡賭博,20萬餘元用於個人消費。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銷燬現金存款客戶聯,將銀行聯帶出單位藏匿家中。同年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親王某講明實情後駕車逃匿至貴陽家中,在明知其父親向銀行反映情況後,仍先後兩次轉賬400萬元至網絡賭博平臺。當晚23時許,貴陽市白雲區公安局在貴陽市將其抓獲歸案。案發後,王某某退贓58萬餘元。

2020年10月28日,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26日,思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爲王某某的行爲屬於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職務侵佔罪,且具有自首情節,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思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爲王某某對套取的1223萬元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一審法院改變定性爲挪用資金不當,且認定自首系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據此提出抗訴。2021年3月25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且認定王某某不構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區別明晰犯罪行爲性質,在精準抗訴上下功夫,有效開展監督。思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依法提起公訴,思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採用同一作案方式將單位資金轉出後用於網絡賭博,是同一性質的行爲,不具有非法佔有資金不歸還的主觀故意,屬於挪用單位資金從事非法活動,構成挪用資金罪,認爲王某某不構成職務侵佔罪,且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思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請銅仁市人民檢察院進行抗前審查,一致認爲王某某前後套取的資金方式、資金用途一致,但在資金數額、償還能力、主觀心態上並不相同。對於王某某“空存實轉”套取的59萬元,數額較小且已及時歸還,故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能認定構成挪用資金罪。對於王某某“空存實轉”套取且未歸還的1223萬餘元,在短短4天內將鉅額資金全部用於風險性極高的網絡賭博非法活動,且銷燬、隱匿相關業務憑證並事後逃匿,不具有償還可能性,故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故意,造成1223萬餘元無法歸還。且王某某的行爲不僅嚴重侵害了銀行系統的資金安全,還會帶來巨大金融風險,依法認定職務侵佔罪符合罪責刑相適用原則,更能對其行爲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本案雖系王某某如實告知其父親套取鉅額資金而案發,但案發後潛逃貴陽,公安機關主動開展工作後將其抓獲歸案。王某某主觀上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構成自首,僅可認定爲坦白。思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思南縣人民檢察院據此提出抗訴,抗訴意見均獲二審法院支持。

2. 精準把脈扣準關鍵節點,在協作配合上強力度,及時追贓挽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重點引導公安機關逐條查清王某某套取142筆資金的去向,對用於套取資金的全部賬戶逐一進行覈實,收集銀行相關業務憑證及審批手續,覈實相關人員是否涉嫌犯罪的證據。緊扣王某某被抓獲前幾個小時仍向賭博平臺轉賬的細節,第一時間與思南縣公安局進行座談分析,認爲追贓挽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要求思南縣公安局對網絡賭博平臺進行依法打擊,迅速凍結賭博平臺有關銀行賬戶予以追贓挽損。公安機關隨即成立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專班,通過資金查控平臺凍結涉案賬戶37個、涉案款688.65萬元。同時,王某某退贓58萬餘元。

3. 同頻共振防範金融風險,在社會治理上謀實效,延伸檢察職能。爲加強金融系統自律監管,推動源頭治理、行業共治,銅仁市縣兩級檢察院組織金融系統工作人員觀摩庭審開展警示教育。針對本案所暴露出的某銀行存在櫃面業務系統漏洞,資金監管風險防控機制不足,查庫、卡把等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重點崗位和人員管理不到位等金融風險監管問題,分別向涉案銀行、銅仁市銀保監局制發檢察建議,相關金融機構及時整改完善內控機制,調低業務系統遠程授權額度和個人無卡存款授權額度,建立個人累計現金存款授權和現金存款累計金額預警機制堵塞業務系統漏洞,建立分層級、分工種的合規組織架構,強化制度落實,加強重點崗位管理。銅仁市銀保監會進行責任倒查,對涉案銀行予以罰款,對負有責任的行長、分管副行長給予罰款及處分。針對預防企業職務犯罪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普遍性、典型性問題進行剖析,爲銅仁市多家銀行進行專題授課,爲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建言獻策。

三、典型意義

1. 積極運用抗訴手段,有力維護金融安全。對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企業鉅額資金,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應結合行爲手段、資金數額、資金用途、償還能力等客觀行爲,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以準確區分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對法院判決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均有錯誤,且判決結果對服務當地經濟發展或者行業發展影響較大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精準履行抗訴職責。通過檢察監督,促進解決一個領域、一個地方、一個時期司法理念、政策、導向性問題,有效懲治犯罪與維護企業權益並重,警示金融從業人員合法合規執業,切實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堅持應追盡追,最大限度降低企業損失。經濟犯罪案件全面追贓挽損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佳方案之一,也是服務保障企業發展的重要途徑。職務侵佔案件中,有的行爲人將套取的企業資金用於網絡賭博,若錯失最佳追贓時機則再無挽損可能性,檢察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執行力和辦案敏銳性,把追贓挽損放在與打擊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迅速與偵查機關、金融部門協作配合,有效形成內外合力,第一時間查清涉案資金流向,迅速凍結查封涉案賬戶,共同處置網絡賭博平臺資金,盡最大可能挽回企業資金。

3. 採取多種有效途徑,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系統是經營管理貨幣和融通資金的職能部門,金融工作人員接觸錢、賬、有價單證、印章等重要物品範圍廣、機會多,具有行業特殊性,客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作案的工作條件,一旦監管不力、內控機制失控,將造成無法估量的危害後果。檢察機關應秉持防微杜漸、堵塞漏洞的原則,在辦理金融領域職務侵佔案件時,要注重結合案件特點,從案發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業及相關崗位是否存在經營管理問題或漏洞。聯合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專家,加強對金融領域暴露出的共性問題進行研判、預警、處置。並通過檢察建議、觀摩庭審、專題授課等方式,幫助企業構建和完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從而進一步提升金融機構防範風險的能力和水平。

5

M、N全國連鎖飲品

企業運營經理常某某

職務侵佔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螞蟻搬家”  電子數據篩選  追贓挽損  快消行業合規

【要旨】

“螞蟻搬家”式職務侵佔利用快消品行業消費頻率高、使用時限短、消費羣體廣的特點,增加了取證和定性難度。檢察機關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與自行補充偵查並行,完善證據鏈條,運用數字化分層思維制定電子數據篩選標準。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爲依託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同時,通過檢察監督和普法回訪,推動企業築牢防火牆,合規有序發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20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後入職深圳M公司、北京N公司(均爲全國知名連鎖飲品店所屬民營企業),擔任華北區運營經理並負責北京區域60餘家門店的人事、財物管理。2019年5月至案發,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指使其下屬區域經理、門店經理在北京市西城區多家店鋪於21點後的非高峯時間段以店鋪結算系統故障爲由要求客戶將消費款項掃碼支付至常某某的微信、支付寶賬戶,收到消費者店內消費款項261,319.5元。2019年8月至案發,被告人常某某借用張某某、閆某等8人身份證、銀行卡辦理了5家“X茶”門店入職手續,並指使各店面店長用專用手機爲上述不上班員工代打卡,虛報、冒領薪酬,上述8人將每月工資打到常某某指定賬戶,虛報、冒領薪酬共211,651.36元。2020年8月至案發,常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部門門店的奶蓋機、打杯機等設備通過向公司報損的方式挪運到親戚的F飲品店經營使用,設備經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爲人民幣27923元。經司法會計鑑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常某某通過上述三種方式先後侵佔公司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0萬餘元。

2021年5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職務侵佔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6月8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採納檢察院確定量刑建議,認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介入偵查與自行補充偵查並行,全面取證準確認定犯罪數額。本案常某某採取虛報、冒領薪酬,“公費私收”等方式侵佔公司財物,屬於典型的“螞蟻搬家”式職務侵佔案件。因飲品類連鎖店屬於快消品行業,具有單筆消費金額小、消費頻次高、消費羣體廣,涉案賬戶的單筆數額少、數據體量大、轉賬收入來源多等特點,導致犯罪數額的認定成爲審查起訴的難點。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引導偵查機關在交叉比對嫌犯供述與證人證言關鍵信息的基礎上,確定了區分收款時間、區分收款頻次、區分收款金額的司法會計審計原則,從幾萬條轉賬流水中篩選出與侵佔行爲疑似關聯的上千條記錄,檢方主動向被害單位關鍵證人調研取證茶飲門店消費高低峯時間點與消費佔比,確立了分層處理的原則,在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合理辯解的基礎上,制定各方均認可的電子數據篩選標準,由此確定了本案的犯罪數額。

2. 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追贓挽損實效。鑑於常某某不認可案發前與被害單位達成的賠償協議中認定的侵佔數額,檢察機關通過調研確定了新司法審計計算標準,並委託價格鑑定中心對被侵佔物料按被侵佔時間客觀估價,經過細緻的邏輯論證與釋法說理,犯罪嫌疑人最終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聯繫家屬退賠。此外,辦案過程中發現,常某某下屬多名區域經理有“上行下效”掛空餉的行爲,行爲人雖非法獲利,但金額尚未達到入刑標準,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主動聯繫涉事人員退賠。

3. 全面發揮檢察監督職責,助快消企業堵漏建制。針對辦案中發現的“X茶”品牌所隸屬的企業在快速擴張連鎖經營規模過程中暴露的薄弱環節,檢察機關及時向該品牌所屬企業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員工警示教育、考勤及物料監管、收銀操作規範和店鋪備付金使用等方面的整改方案。M、N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後認真研究落實,搭建全國門店銷售低峯數據預警系統、設備異常數據響應系統,升級公司監控設置、考勤軟件,優化《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門店現金管理制度》,同步開展案件警示教育和員工法治教育,通過後期回訪門店落實情況,實現犯罪預防與法律監督雙管齊下,引導企業進一步完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 

三、典型意義

1. 數字化辦案引導偵查,爲同類案件提供指引。本案中,檢察機關聯合被害企業風控和技術部搭建北京市涉案門店經營收入高低峯的大數據模型,實現企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犯罪嫌疑人四方數據共享。利用客觀數據模型與主觀供述證言相結合,制定四方均認可的數據分層化處理標準,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支付寶、微信收付款大數據篩選提高司法審計可行性和證明力,爲開展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工作打好根基。該案統籌運用數字化技術、數字化思維、數字化認知,爲快消品行業的犯罪認定和預防提供了有益借鑑。

2. 延伸檢察監督職能,精準保護快消企業產權。檢察機關在查辦企業產權受侵害案件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將追贓挽損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羈押必要性審查等法律制度手段,將退贓退賠情節作爲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依據,對積極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寬緩量刑建議。同時能動履職,利用案件中發現的“違規不違法”追贓線索,最大程度促使犯罪嫌疑人和企業違規人員退賠,積極挽回企業損失,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提高民營企業獲得感。

3. 調研與建議相結合,護航快消品企業合規發展。近年來,快消品行業作爲民營經濟的重要新生力量創造了巨大的產值,但同時本案也暴露出快消品行業快速擴張時管理滯後的短板。一些企業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進行“公款私用、公物私挪”的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辦案檢察機關通過“調研、監督、落實、普法”四步監督工作法,有針對性地發出檢察建議,不僅幫助企業淨化內部職場生態環境,更重要的是將無序生長的企業拉回合規發展的道路,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會效果。

6

Z公司技術服務部門

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

職務侵佔案

【關鍵詞】

職務侵佔  虛假售後理賠  內外勾結   法律風險防範

【要旨】

對於企業員工與代理商內外勾結的職務侵佔案件,檢察機關要綜合考慮多方證據,準確認定行爲構成職務侵佔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於人數衆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聽取企業意見,分情節分區域分層級精準化審查處理。對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轉化爲主,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主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合理運用不起訴權,充分保障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同時,結合企業特點和區域特點,查找制度漏洞,引導企業有效防範化解法律風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江蘇Z公司技術服務科工作期間,夥同四川S公司等全國25家代理商的負責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輪胎售後理賠過程中,內外勾結,由代理商使用廢棄輪胎申請虛假理賠,陶某等技術服務科內部人員利用負責輪胎理賠判定等職務便利,進行虛假判定,將代理商不符合理賠條件的輪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賠的情形,致使該公司做出理賠,造成該公司損失2400餘萬元,代理商取得理賠收益後將其中約50%迴流給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蔘與職務侵佔金額在148萬元至2400餘萬元不等;代理商負責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蔘與職務侵佔金額在9萬元至322萬元不等。

江蘇省常熟市檢察院於2018年6月至10月先後以職務侵佔罪對陶某等14名Z公司內部人員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額巨大的代理商負責人提起公訴;同時,對林某某等20名情節較輕的負責人決定相對不起訴。常熟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至12月先後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職務侵佔罪判處二年九個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沒收財產;對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處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二、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1. 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確保案件準確定性。因案件中Z公司的代理商屬於公司內部技術服務科工作人員的業務對象,客觀上存在外部代理商轉賬給公司內部成員的情形,也有代理商辯解稱陶某等人在虛假理賠過程中向代理商索要回扣。爲此,檢察機關對案件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是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充分論證,並引導公安機關補充了公司內部部門和員工職權分工、公司代理商和技術服務部門工作關係方面的證據。最終,結合犯意由誰提起、錢款的支付計算依據、錢款的來源等關鍵事實,認定套取理賠款的犯意最初是Z公司內部人員提起,每次混雜在正常理賠中的虛假理賠數量是由內部人員給定“指標”,轉賬給內部人員的錢款大部分在虛假理賠收益到賬後支付,且以虛假理賠收益爲計算依據。因此,本案行爲性質系Z公司內部人員勾結代理商,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假判定理賠的方式,共同侵佔公司理賠款,代理商轉賬給公司內部成員的錢款系企業的財產,轉賬屬於共犯之間的分贓行爲,本案應整體定性爲職務侵佔罪。

2. 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審慎適用強制措施,進行分層處理。本案所涉及的25家代理商運營着Z公司全國80%的銷售網絡,如果對涉案代理商的負責人全部逮捕、起訴,可能會導致該企業銷售網絡癱瘓的嚴重後果,Z公司多次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在瞭解企業經營情況,充分聽取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檢察機關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在確保無串供及影響偵查可能的前提下,除對2名涉案金額巨大、犯罪行爲暫未全部查清的負責人暫行逮捕外,對其餘30名代理商負責人均不批准逮捕,或建議公安機關直接取保候審;且在查明案情、明確定性後,主動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公安機關變更上述2名負責人的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合理運用不起訴權,準確區分犯罪情節,按照寬嚴相濟原則,對不同情節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分層處理,對20名情節較輕的負責人決定相對不起訴,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也按犯罪情節分別建議適用緩刑或實刑。既穩定了外資企業投資信心,也保障了Z公司及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3. 結合企業特點和區域特點,引導企業有效防範化解法律風險。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實地走訪,瞭解到Z公司對長期存在的理賠“行業潛規則”缺乏有效懲戒措施、對員工和代理商內外勾結的行爲缺乏有效監管、缺乏針對性培訓導致部分員工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爲此,檢察機關向Z公司發出檢察建議,針對性地提出優化並公開理賠標準、完善內部監管制度、加強法治教育等建議,並對Z公司在全國各地的代理商進行了刑事犯罪風險與防範教育培訓,得到Z公司充分認可。在此案的基礎上,檢察機關聯合屬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在常熟市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密集地區共建常熟市非公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教育基地,面向轄區的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進行法律風險防範教育。

三、典型意義

1. 根據事實證據充分論證,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民營企業職務侵佔案件時,要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收集、審查、認定證據。同時依法能動履職,主動擔當作爲,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本案中,針對不同主體的辯解,檢察機關通過充分論證,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最終,結合犯意由誰提起、獲取錢款的手段、錢款的來源等多個方面證據,認定應整體定性爲職務侵佔罪。

2. 對涉案人數衆多的涉企犯罪案件,區別對待、分層處理。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審慎適用強制措施,主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合理運用不起訴權,防止“一捕了之”、“一訴了之”。對於涉案企業相關人員,不唯“數額”論,而是綜合考慮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退贓、認罪悔罪等情節進行區別對待,既體現教育挽救的方針,也充分保障涉案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3. 綜合運用檢察建議、法治教育等方式,引導企業構建和完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中,除了查明事實、追訴犯罪外,還應注重結合案件特點,從發案原因着手,探查涉案企業存在的經營問題或管理漏洞。要加強與各級工商聯協作,共同聯合其他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和專家力量,研討涉案民營企業暴露出的共性問題,研判預測刑事風險點。可以通過檢察建議、開展犯罪預防法治教育、在企業密集地區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教育基地等方式,幫助企業構建和完善刑事風險防控機制,促進企業合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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