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女因病去世,孩子常年由外祖父母照顧,因多次向女婿要求支付撫養費未果,二老將其告上法庭——浙江衢州市柯城區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帶孫費”案件,判決孩子父親向外公外婆支付撫養費10.5萬元。

陳某和夏某已年近古稀。2012年,兩人的獨女因病去世,留下10個月大的外孫女。因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二老將外孫女接到身邊撫養。開始姜某給過生活費,之後幾乎沒出過錢,也沒看過孩子,陳某和夏某多次與姜某溝通承擔外孫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均未果。2020年4月,姜某回衢州工作,陳某和夏某再次溝通依舊未果,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姜某支付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撫養費18萬元。

姜某在庭審中辯稱,他付過撫養費,也沒有對孩子不聞不問,且陳某、夏某是自願撫養孩子,相應費用是自願出的。

法院審理認爲,姜某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爲其撫養女兒並非兩原告的法定義務。孩子長期由外祖父母直接撫養,兩人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關於撫養費數額,根據雙方的陳述,可以認定大部分撫養費由兩原告負擔,但不能排除姜某承擔部分費用的可能。由於多次組織調解,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柯城法院酌情參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左右,判決姜某支付撫養費10.5萬元。

承辦法官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並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費、勞務費,而是墊付的撫養費。撫養未成年人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只有父母均已死亡或無力撫養時,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纔有撫養的義務。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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