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減輕年輕人的負擔,現在老人幫子女帶娃的現象較爲普遍,特別是對於雙職工家庭,有老人幫襯着實能省心不少。那麼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幫忙帶孫輩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帶孫費”呢?據浙江省高院5月9日消息,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帶孫費”案件,判決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萬元。

年近古稀的陳某和夏某,本應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倫之樂。2012年,癌症奪走了獨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個月大的外孫女。考慮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見不得外孫女受苦的陳某和夏某,便將外孫女接到自己身邊撫養,卻沒想到,姜某自此當起了“甩手掌櫃”,除了一開始的時候給了點生活費,之後幾乎沒有出過錢,也幾乎沒來看過孩子。隨着外孫女的長大,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開支也越來越多,兩位老人與姜某多次溝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衢州工作,陳某和夏某再次與其溝通依舊未果。無奈之下,這對老夫妻向柯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撫養費合計18萬元。

庭審中,姜某辯稱,他支付過撫養費,也並沒有不聞不問,況且陳某和夏某是自願撫養孩子,相應費用也是他們自願出的。

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外祖父母,對於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外孫子女,纔有撫養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爲被告撫養女兒並非兩原告的法定義務。被告的女兒姜某某長期由兩原告直接撫養,原告爲此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認定大部分撫養費由兩原告負擔,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擔部分費用的可能。對原告的訴請,柯城法院酌情參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左右確定爲10.5萬元。

經多次組織調解,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柯城法院遂綜合全案考慮,判決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陳某、夏某撫養費10.5萬元,並駁回了原告陳某、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認爲,“哀哀父母,生我劬勞”。在我國大多數家庭中,老人不僅養育了一代人,還幫他們養育下一代人。然撫養未成年人子女係爲人父母的法定義務,並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只有當父母均已死亡或無力撫養時,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纔有撫養未成年外孫子女的義務。本案原告起訴的“帶孫費”並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費、勞務費,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撫養費。原告陳某、夏某撫養未成年的外孫女,彰顯了家庭親情、人倫道德;但被告作爲未成年子女的父親,在妻子去世後更應盡到撫養義務,多陪伴和照顧孩子,給孩子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長輩幫忙帶娃是基於對子女及孫輩無私的愛,卻不該是理所應當的事。爲人父母應當傳承這份無私奉獻的善良並常懷感恩之心,積極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勿讓老人出錢出力又寒心。

(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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