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左曉棟

最近,新浪微博、微信等主流網絡平臺紛紛上線新功能,對發言用戶的IP屬地進行顯示。該舉措引起社會熱議,一方面,很多冒充國內用戶誤導輿論的境外“網軍”紛紛現形,羣衆拍手稱快;另一方面,一些用戶擔心此舉會泄露個人信息,質疑這一措施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其實,各大網絡平臺推出這一舉措,絕非偶然。2021年10月,國家網信辦發佈《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服務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在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頁面展示賬號IP地址屬地信息。境內互聯網用戶賬號IP地址屬地信息需標註到省(區、市),境外賬號IP地址屬地信息需標註到國家(地區)。此條規定主要是幫助公衆識別虛假信息,讓招搖撞騙者在公衆面前無所遁形,讓網絡空間更清朗。雖然《管理規定》尚未施行,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鑑於用戶IP屬地顯示功能對於清朗網絡空間具有重要意義,在研判政策走向的前提下,平臺試點上線這一功能,是爲今後可能的政策實施做準備。

一些人質疑,在政策文件還未發佈施行前,平臺強制顯示用戶IP屬地,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關於徵得用戶同意的規定,未給用戶選擇權。的確,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處理必需個人信息還是非必需個人信息,都應當徵得個人同意(不考慮例外情況的話);如果用戶不同意處理,便不得處理。如果屬於完成服務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用戶如果不同意提供,平臺可以拒絕服務(即如果IP屬地屬於必需信息,則用戶不同意顯示IP屬地時,平臺可以拒絕其使用服務);但如果不屬於必需的個人信息,平臺依然應當提供服務,並且不得降低服務質量。

從功能上看,不顯示IP屬地,平臺提供服務也不受影響,似乎其不是必需信息。但是考慮到當前網上虛假信息氾濫,平臺有維護公共利益和實施風控的需求和責任。這時可以認爲,爲了向用戶提供服務,平臺有正當理由必須顯示IP屬地,即認定IP屬地是“必需信息”。這時如因用戶不同意而拒絕向其提供服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還有一些人提出,即使《管理規定》發佈施行了,也屬於部門規章,並不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提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還需在顯示IP屬地時徵得用戶同意,這是忽視了該條第三項提出的例外條件“爲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管理規定》的確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但一旦發佈施行,其提出的要求同樣屬於平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因而即使平臺沒有在合同中與用戶約定IP屬地顯示事宜,平臺也可以強制顯示IP屬地,而無需徵得用戶同意。況且,目前這種用戶IP屬地顯示方式已經考慮了“度”的問題,力求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盡最大可能保護用戶權益,這也是所有可行方案中對用戶權益影響最小的方案。

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IP屬地顯示的“位置”同我們日常使用手機時調用的“位置”信息其實並不是一回事,二者原理不同。前者是接入互聯網時被分配的IP地址,互聯網通信協議決定了信息接收方必須知道這個IP地址,也因此可以通過IP地址知道屬地,這個過程並不需要用戶授權和打開手機敏感權限;後者則靠GPS定位或基站定位,屬於敏感權限,獲得該權限需要取得用戶明確授權。

當然,隨着用戶IP屬地顯示功能的推出,“改IP地址”“IP代理”等服務也逐漸火爆,這也引發了外界對顯示IP屬地有效性的質疑。由於通過代理服務進行上網並不違法,但的確會起到隱藏真實地址的效果,這也爲《管理規定》能否最終出臺帶來了不確定性,而這同樣需要有關部門和相關平臺予以關注。

(作者系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