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王鑫

高薪是金融行業的代名詞,在金融業中,證券公司的平均薪酬較銀行、保險、信託等機構高出一大截,並因此在過往引發諸多輿論。

爲指導券商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勵約束機制,中國證券業協會5月13日發佈《證券公司建立穩健薪酬制度指引》(下稱《指引》),對券商內部薪酬制度做出了具體規範。《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制定薪酬預算總額,薪酬方案要充分考慮市場週期波動影響和行業及公司業務發展趨勢,適度平滑薪酬發放安排,同時做好薪酬激勵的極值管控和節奏控制。

《指引》強調,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遞延支付年限應當與相關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遞延支付速度應當不快於等分比例。

券商業績具備週期性,和權益市場基本呈正相關關係,當資本市場表現不佳時,券商盈利能力堪憂,做好極值管控、建立薪酬遞延有利於券商做好薪酬管理與成本管控。

實際上,大部分券商早已建立了薪酬遞延制度,該制度主要針對員工的年終獎實施遞延,基本工資則不參與遞延。據界面新聞記者瞭解,若年終獎或薪資總額超出一定數額,超出部分遞延發放,遞延的速度則不盡相同,有的券商分3年發放,有些則在半年之內發放完畢。

“我們是遞延在半年內,通常是在7-8月發前一年年終獎的55%,之後的6個月每月攤30%,然後第7個月發15%。”一位業內人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

一位投行債承人士表示,之前很多人來券商就是爲了套現,套完現立馬離職,遞延收入就非常有必要,“薪酬遞延後就要求相關人員和領導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盡責,不遞延的話,人家發了債,拿了錢就走了,最後債券存續也不管了,出了什麼風險也沒人負責。”

《指引》重申,薪酬制度不片面追求市場排名、規模類指標和短期業績,制定防止因過度激勵引發風險隱患或合規風險的具體規定,不得爲員工提供對沖措施,降低薪酬與風險的關聯性。薪酬制度中應當明確不通過包乾、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通過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獨立考覈方式實施過度激勵,不將從業人員的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

上述規定與投行業務關聯度較高。在投行股權業務尤其是IPO業務中,部分小券商爲激勵團隊,實施包乾制,項目承做團隊與公司約定按比例分成數千萬的承銷保薦費用,項目團隊爲了獲得高額獎金,或會存在造假動力。大型券商目前則普遍採用“大鍋飯”制,降低獎金與項目的掛鉤程度,避免過度激勵。

根據《指引》第16條,證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時,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包括但不限於獎金、津貼等薪酬止付、追索與扣回等內容,對違法違規或導致公司有過度風險敞口的高管和關鍵崗位等相關責任人員追究內部經濟責任。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