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回覆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法院判決持卡人、銀行“各打五十大板”丨局外人

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雲

近日,杭州臨平法院通過微信公衆號發佈了一起儲蓄卡盜刷案件,引發外界關注。

因回覆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持卡人陸女士一紙訴狀,將髮卡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經審理,臨平法院一審認爲持卡人與銀行均存在過錯,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杭州中院二審對該案維持原判,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儲蓄卡在自己手裏,餘額卻“不翼而飛”,可以要求銀行擔責嗎?本案中爲何雙方“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會支持銀行賠償損失?

回覆詐騙短信致銀行卡被盜刷,雙方各擔50%責任

相關案情顯示,某日正午,陸女士收到一條“高速通知”的短信,內容顯示“ETC失效,需要認證”,並附有認證鏈接。因陸女士辦理ETC後未上過高速,也聽說過ETC長時間不用會失效,便相信了短信的真實性,按頁面要求填寫了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等信息。

但沒過多久,在接連收到4條ATM機取款短信後,陸女士意識到自己此前收到的是詐騙短信,儲蓄卡可能被僞造後盜刷了。不法分子分4次取走了儲蓄卡中2萬元人民幣。隨後,陸女士至銀行網點,辦理了案涉儲蓄卡永久掛失,同時打印了儲蓄卡流水賬單,賬單顯示盜刷的ATM機位於外省某縣城。

因“認爲銀行未保證其發行的儲蓄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複製性,且其網點的ATM機不具有識別僞儲蓄卡的能力,才導致儲蓄卡被僞造後盜刷”,陸女士將該銀行起訴至臨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方面則認爲,損失系陸女士輕信不明鏈接、操作不當所致,應由陸女士自行承擔責任及後果,拒絕賠償。

經審理,臨平法院認爲陸女士在銀行儲蓄賬戶內資金髮生變動當天,即至銀行網點進行掛失處理,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通過外省某縣城ATM機操作,足以認定非陸女士本人操作,而是僞卡盜刷交易。

銀行未能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複製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複製卡的交易終端,未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另外,考慮到案涉四筆交易2萬元系因陸女士泄露持卡人姓名、卡號、密碼後發生,陸女士對損失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程度過錯,故酌情認定銀行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銀行卡被僞造後盜刷,持卡人可向髮卡行索賠

臨平法院認爲,銀行經審覈後發放銀行卡,應盡到保障持卡人安全使用銀行卡的義務,即髮卡行作爲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不僅應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難以複製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複製卡的交易終端,確保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安全,更應針對社會上出現的利用僞卡盜刷儲戶存款的現象,及時修補技術漏洞,進行相關技術升級改造。發生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信用卡持卡人可向髮卡行索賠。

雖然可以要求銀行賠償,但不代表持卡人可以將銀行卡的安全責任全部轉移到銀行身上。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

發生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生僞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於信用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髮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兩款情形,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髮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髮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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