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表示,爲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職責的意見》(證監發〔2020〕77號)的有關要求,推進證券行業誠信建設,加強從業人員自律管理,完善中介機構聲譽約束機制,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證券行業誠信準則》(以下簡稱《誠信準則》)及《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執業聲譽信息辦法》)。《誠信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執業聲譽信息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誠信準則》定位爲行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誠信自律行爲的主動約束,共五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誠信基本義務。聚焦市場與投資者反響強烈的行業失信問題,緊扣與投資者信賴利益直接相關的行業行爲準則,覆蓋合規、守約、廉潔、誠信文化等不同領域的誠信要求,從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個維度,對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行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面向投資者及行業、面向客戶、面向監管和自律管理的不同義務提供指引;二是壓實機構管理責任。設專章規定機構的管理職責,要求機構應加強內部誠信管理的責任和機制,要求將誠信建設嵌入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和制度建設中,推動誠實守信成爲行業共同的價值追求和自覺行動;三是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明確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狀況納入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

《執業聲譽信息辦法》定位爲自律管理對象執業聲譽信息(包括誠信信息)管理的外部約束,共六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執業聲譽信息定義。執業聲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其他正負面執業聲譽信息;二是明確執業聲譽信息主體範圍。信息主體包括證券公司、其境內子公司會員以及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證券評級機構等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加協會組織的水平評價測試的考生等。三是建立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庫,將執業聲譽信息納入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並實施自律管理;四是完善執業聲譽信息來源,規範其他執業聲譽信息的認定程序及記入標準;五是建立執業聲譽信息管理機制;六是明確信息公開和查詢的有關規定。

(總檯記者 楊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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