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正值小滿時節,劉德華與奧迪汽車品牌合作的宣傳短片《今日小滿,人生小滿就好》引發關注。一位名叫“北大滿哥”的網絡博主發佈短視頻指出該廣告文案照搬自己的內容。

22日上午,一汽奧迪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對此發佈了致歉聲明。隨後,該廣告創意代理方上思廣告公司(M&C SAATCHI)也發佈聲明稱,誠懇向原作者道歉,並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彌補對原作者的損失。5月22日下午,劉德華在官方後援會APP華仔天地發文稱,“對原創我是百分百的尊重,今次事件,對於廣告團隊在創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對滿哥造成的困擾,我個人深感遺憾。”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上述新聞事件22日迅速在知識產權業內引發討論。

22日下午,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通過中國新聞出版傳媒集團所屬《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版權週刊》旗下微信公衆號對部分問題進行了解答。

張洪波認爲,“北大滿哥”稱,廣告幾乎整篇截取了他去年“小滿”的視頻文案,連他原創的命名詩都原封不動地抄襲。從他發佈的兩個視頻比對短片可以清晰發現,兩個視頻的文案高度相似。從《著作權法》規定來看,按照“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原則判斷,如果事實和證據表明“北大滿哥”系去年“小滿”文案著作權人,涉事企業的廣告和文案侵犯“北大滿哥”版權,似毋庸置疑。

張洪波分析,企業往往委託廣告公司製作廣告。廣告公司經常會使用文字、音樂、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音視頻等素材,有的是直接使用,還有大量情況屬於對廣告素材的改編演繹。很多廣告創意新穎、獨特,加上明星加持,選擇適當的契機、媒體發佈,就會達到企業期待的效果。然而,廣告商由於內部知識產權制度和審覈機制不健全,對廣告中使用的素材及其法律性質往往不知情,也很難審查,畢竟隔行如隔山。

張洪波建議,根據廣告商與廣告公司簽署的委託合同約定,廣告的版權一般都歸廣告商。在此事件中,視頻製作者侵犯了“北大滿哥”的完整著作權,尤其是署名權、改編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廣告商應當爲此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包括公開賠禮道歉、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支付經濟賠償。此後,可以再走另一個法律關係,廣告商可以依據委託合同,追究廣告公司的責任,向其追償損失。

對於拍攝視頻廣告的明星劉德華是否要承擔侵權責任,張洪波認爲,這一侵權事件對“北大滿哥”、視頻中出現的明星都造成了“極大的困擾”。但是,明星不是這個侵權事件的當事人,不是法律關係中的侵權人,他僅僅是一個受僱的表演者,他的表演、朗誦也不涉及侵權文案的表演權。他也是一個受害者,他的名譽權因廣告侵權而受到影響,這屬於明星與涉事企業、廣告公司之間的名譽權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的《中國知識產權報》官方微信公衆號22日也發文援引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阮開欣的說法表示,“北大滿哥”的文案構成作品,只要其具有自己的獨創性表達就構成作品,是否使用在先的作品不影響作品的構成。奧迪廣告侵犯的專有權利包括署名權、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阮開欣認爲,廣告方抄襲他人文案侵犯文字作品的版權,廣告的製作者和傳播者都需承擔版權侵權的責任。尤其是,廣告方沒有標明原作者的署名,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權,侵犯精神權利的行爲人在我國需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廣告中的演員只是作爲廣告的僱員,通常不對外承擔版權責任。但僱主侵犯版權的行爲導致演員社會評價降低的,可能侵犯演員的名譽權。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西安辦合夥人、知產部主任尹代偉贊同阮開欣的觀點。他表示,先不考慮在之前是否存在類似文案,單說奧迪廣告事件,“北大滿哥”的文案只要有其獨創性表達就可初步認爲構成作品。他進一步解釋,“小滿”是二十四節氣裏面特殊的存在,因此備受關愛,也引起對古人智慧以及傳統文化的思考,公知的樸素道理和一貫表達大家可以合理利用,但具有獨創性的思想並表達出來即構成作品。若不考慮其他,單看奧迪廣告,其行爲可能涉嫌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複製權、攝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如果不幸發生了抄襲事件,該如何解決呢?在尹代偉看來,品牌方應第一時間覈查事件事實及經過,併發布致歉聲明,及時聯繫權利方妥善協商以降低事件對各方的不利影響,同時向受託方追責,提高違法或違約成本可有效提高侵權方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原創的“生產力”和積極性。當然,抄襲事件中的知名藝人可能只是依照要求和腳本進行的演繹,但若也能在第一時間給原創作者一個說明,可對權利人有一定的慰藉,並傳遞自身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降低該事件對其不良影響。另外,知名藝人在對方外合作過程中也應有風險防控意識,對承接工作內容有一定的審覈,並要求對方出具承諾函等,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糾紛。

視頻廣告創意文案凝結着創作者的心血,不能想用就用。阮開欣認爲,廣告策劃創意文案不能搞“拿來主義”,抄襲只會減分甚至成爲反面教材。讓我們共同尊重原創,遠離抄襲。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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