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胡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85号

胡健:

经查,你在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且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服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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