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證監局

關於對胡健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2〕85號

胡健:

經查,你在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在未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且在提供投資建議時,未對潛在的投資風險進行提示。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認真汲取教訓,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勤勉審慎爲客戶提供服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5月17日

相關文章